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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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辽保监发200839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 OO 八年五月八日2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 合 我 省 保 险 业 和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建 设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依据中

2、国保监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省内(不含大连)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辽宁省辖区内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第四条 保险行业协 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 邓小平理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培育 扶 持 与 监 督 管 理 并 重 的 原 则 ,全 面 推 进 行 业 协 会 秘 书处的职业化、专业化、

3、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协会办成“ 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3第二章 协会职责第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 有 利 于 促 进 保 险 业 健 康 发 展 、有 利 于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有利 于 提 高 行 业 服 务 水 平 、有 利 于 推 动 协 会 自 身 发 展 为 根 本 宗旨 ,切 实 发 挥 自 律 职 能 ,为 会 员 提 供 有 效 服 务 ,代 表 行 业 与 政 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辅助政府监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

4、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 发 挥 自 律 职 能 ,促 进 辖 区 保 险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会 员 单 位 依 法合 规 经 营 。同 时 ,做 好 维 权 、协 调 、交 流 、宣 传 等 工 作 ,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 查 为 依 托 、自 律 惩 戒 为 手 段 、后 续 监 控 为 保 障 的 全 程 、长 效 的自 律 管 理 机 制 ,督 促 会 员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约 束 不 正 当 竞争行为。(二)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

5、位需要或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承诺和行为公约等自律公约体系,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4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四)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 致 使 行 业 利 益 和 形 象 受 损 的 会 员 ,按 照 章 程 或 自 律 公 约 的 有关 规 定 ,实 施 警 告 、业 内 批 评 、公 开 谴 责 、经 济 处

6、 罚 、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五)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 的 教育 培 训 。为 会 员 单 位 建 立 信 用 档 案 ,开 展 会 员 单 位 诚 信 评 级 和评 比 ,培 育 行 业 诚 信 文 化 ,开 展 诚 信 检 查 和 监 督 ,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二、服务(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

7、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5的合法权益。(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推动各项

8、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六)完成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协会组织框架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

9、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 构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和 秘 书 处 每 届 任 期 2 年 。6一、会员大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 期 间 行 使 职 权 ,理 事 会 对 会 员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10、 。理 事会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并 由 理 事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可以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人选,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 1 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不少于 1 次会议。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 集 会 员 大 会 ,并 向 会 员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

11、自律服务7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五)决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三、专业委员会。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和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由会员选举产生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行 使 研 究 专 业 领

12、 域 发 展 的 职权 。主 任 委 员 和 委 员 接 受 常 务 理 事 会 的 领 导 ,向 会 长 负 责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四、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8员单位;(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分 支 机 构 或 代 表 处 。经 民 政 部 门 和 辽 宁

13、保 监 局 批 准 ,行业 协 会 可 以 研 究 建 立 以 提 供 自 律 服 务 为 目 标 ,隶 属 于 行 业 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第四章 协会人员管理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具体条件如下:一、会 长 。行 业 协 会 设 会 长 一 名 ,副 会 长 若 干 。会 长 、副 会长 人 选 可 以 是 辽 宁 保 监 局 提 名 的 人 员 ,也 可 以 是 会 员 单 位的法定 代 表 人 ,会 长 须 通 过 会 员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并 经 辽

14、宁 保 监 局 审查 同 意 。会 长 一 般 由 会 员 单 位 的 在 职 主 要 负 责 人 兼 任 ,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也可以设专职会长。专职会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未设专职会长的行业协会,其秘书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一般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兼职的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9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 3 年以上,担

15、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年以上。副会长必须在保险业工作 2 年以上,担任 当 地 保 险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1 年 以 上 。秘 书 长 为 当 然 的 副 会 长人 选 。会 长 、副 会 长 要 热 心 协 会 工 作 ,努 力 推 动 行 业 发 展 ,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且 1 年内未受到监管机关对其本人或所在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组织研究行业发展规划、解决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四)向 理 事 会 提 交 协 会 工

16、作 报 告 ,向 会 员 大 会 汇 报 工 作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六)决定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七)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八)审批协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10和 常 务 理 事 会 负 责 。秘 书 长 人 选 可 以 由 辽 宁 保 监 局 提 名 ;也 可以 由 会 长 、2 名 以 上 副 会 长 或 3 名 以 上 理 事 提 名 ;还 可 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

17、上不超过 3届 。秘 书 长 应 具 备 较 高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在企 业 或 政 府 机 关 担 任 过 领 导 职 务 5 年 以 上 ,3 年 内 无 违 法 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会长 、秘 书 长 在 任 期 内 一 般 不 超 过 60 周 岁 ,特 殊 情 况 经 常 务 理 事 会表 决 通 过 并 报 辽 宁 保 监 局 审 查 同 意 ,可 再 续 任 一 届 。对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免职或撤换;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理事 会 应指 定 临 时 代 理 秘 书 长 或 改 选 秘 书 长 。秘 书 长 的 职 责 为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的重要规章和制度;(四)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日常文件;(五)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六)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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