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汉语方言调查点总体规划(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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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汉语方言调查点总体规划(20152019 年)省(区市) 规划调查点 2016 年调查点 省(区市) 规划调查点 2016 年调查点1 北京 11 11 18 湖南 80 212 天津 11 11 19 广东 70 203 河北 30 10 20 广西 57 204 山西 35 15 21 海南 10 25 内蒙古 14 5 22 重庆 20 106 辽宁 10 6 23 四川 33 107 吉林 10 4 24 贵州 20 108 黑龙江 12 5 25 云南 20 69 上海 12 12 26 西藏 1 110 江苏 35 35 27 陕西 30 1111 浙江 77

2、10 28 甘肃 15 1012 安徽 45 10 29 青海 5 113 福建 67 22 30 宁夏 5 214 江西 70 10 31 新疆 10 115 山东 40 10 32 香港 1 16 河南 25 4 33 澳门 1 17 湖北 50 14 34 台湾 3 合计 935 319说明:1根据我国汉语方言的分布情况和差异情况,结合各地研究力量,原则上东南方言地区一县一点(位于城区的所有市辖区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单位对待) ,官话和晋语地区三四县一点,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略有增减。2各省(区市)应根据“规划调查点”编制总体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工作方案,必要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划调

3、查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需与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和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沟通。3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支持“规划调查点”之外调查点的调查工作。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语信厅2016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程管理特点,教育部特制定了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与该项工程建设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本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教育部办公厅2016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语言资源保

4、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程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开展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作的经费。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益;(三)进行财务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严肃财经纪律;(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

5、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一)教育部、国家语委是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的主管部门,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教育部语信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报工程专项资金总预决算和年度预决算;审核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后报送的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拨款申请;拨付项目及课题经费;监督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二)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与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通过任务协议书规范经费使用;负责审核并汇总报送各项目经费预决算,审议各项目实施中的重

6、大预算调整申请;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财务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三)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组织与调查团队(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通过任务协议书规范经费使用;负责审核并汇总报送各课题经费预决算(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同时负责本地区课题的拨款工作),审议各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监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四)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所承担课题经费预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课题经费;

7、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第五条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项目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工程经费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经费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第六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工程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教育部语信司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教育部、国家语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第三章 经费核定

8、方式及开支范围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和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参考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提供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课题任务需要,编制所承担的项目、课题预算。各课题预算报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汇总审议,各项目预算报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汇总审议,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据此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并报教育部语信司;教育部语信司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后确定。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滚动拨付”的办法,预算审核批准后,拨付部分经费;相关工作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滚动拨

9、付下一批经费。第九条 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场地设备租用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从工程经费中列支提取管理费。(一)设备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确需购置的设备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设备品牌、型号和单价,并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实际购置时设备缺货,可在不超过预算总额的前提下选择同类型其他品牌型号的设备。(二)资料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用,软件购置和测试费用,设计、开发、策划等知识产权费用和服务费用,有关耗材费用,以

10、及资料赎买、录入、复印、扫描、翻拍、数字化处理、翻译、转写、标注、校对、加工制作等费用以及文献检索费用。(三)数据采集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问卷调查、案例分析、为获取数据而进行的通信和邮寄等费用以及支付给数据采集对象的费用。(四)场地设备租用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租用符合技术规范的录音、摄像场地和计算机机房及其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开展宣传、推介等其他相关活动租用场地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为节约经费,一般不允许自建录音棚、摄像棚。(五)会议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咨询、座谈、培训、验收、学术研讨、宣传推介以及工作管理而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

11、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工程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六)差旅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出版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资助出版成果费用,印制各类规范标准、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的费用。(八)劳务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或课题调查、研究、开发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九)专家咨询费: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

12、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工程实施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第十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国家相关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工程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应按工程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和课题的中期以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是否核拨下一期经费以及是否通过中检和结项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教育部语信司组织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

13、目负责人对各项目和课题的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同时对项目及课题负责人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效考评以及是否连续资助的依据。第十三条 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分别针对项目和课题组织汇总审查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项目和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报教育部语信司。第十四条 项目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工程经费的管理和审计。第十五条 各项目和课题工作完成后,分别由中国语言资源保护研究中心

14、和省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进行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结项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工程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工程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工程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 各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的,依照规定追究工程及其下设项目、课题的实施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教育部语信司可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等追究措施,构成违纪的,报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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