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第四条 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