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分散采购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2013132号)、南京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17102号)、南京大学关于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置方式获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办公用、30万元以下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含科研用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保服务、配件,计算机成品软件和摄影摄像器材以下同)的行为。第三条 凡纳入中央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国家和学校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分散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分散采购主体和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