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管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第五条 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21年-2021年)和天津市排水专项规划(2021-2021年)等相关规划的要求。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当先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运行负荷率在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