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建筑施工安全培训 一、为什么要培训? (一)、国家强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行业的特种工有:电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焊工、高处作业拆卸工、场内机车驾驶、机械操作工等。 (2)、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13条:非煤矿山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15条:非煤矿山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