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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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

2、物、各类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二)被保险人雇请人员的人身伤亡;(三)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2律费用”),保 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海啸、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四)任何间接损失;(五)被保险人所管理或租用的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类固定设备、地面、地基之外的其他一切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所有、占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造成的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所制造、出售或分发的产品在保险单载明的区3域范围以外造成的赔偿责任;(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4、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5、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4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6、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5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7、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雇佣能够胜任其工作的雇员;并且使用合理的措施,确保所有的场所、装置和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对于已发现的缺陷应予以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

8、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6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险项

9、下索赔的损害事故发生时,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

10、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7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

11、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

12、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8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13、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9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

14、金额最高以每人责任限额为限;(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 10%。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

15、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10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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