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区绿化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单位、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和有关单位。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受市城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起草年度养护招标计划和园林绿化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三)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四)负责制定养护考核标准及办法,定期实施检查考核。第四条下列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一)市、区财政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