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 沙住房公 积 金管理中心文件长金管发2017 18 号关 于 印 发 长 沙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受 委 托 银 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经充分征求各受委托银行意见建议,现将调整后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 年 9 月 21 日- 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考核办法及中心与合作银行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委托银行是指受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结合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实行业务考核与手续费支付、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资格评定挂钩的方法组织实施。第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指定主管领导、专门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委派业务扎实、服务专业、服从管理的专柜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营业网点,按业务类别报中心归集处、信贷处登记备案;应指定网点集中进行资金划转、票据传递及操作柜员登记,报中心财务处登记备案。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
3、与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贷款发放与回收、资金核算等业务,并配合- 3 -做好信息化建设与维护工作,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各项业务合规、准确、高效。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应结合本考核细则规定,制定针对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业务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并制定风险防控制度。第七条 受委托银行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资金和非法办理质押的;(二)因管理疏漏,发生资金风险的;(三)受委托银行有义务对经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逾期提醒,对 3 期以下逾期不及时进行催收和不及时履行逾期贷款数据传递义务,造成中心年度个贷逾期率未达到省、市
4、考核指标要求的;(四)年度考核分值低于 60 分的;(五)其他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破坏中心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 受委托银 行经办人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出 现两次以上投诉,经中心查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向受委托银行书面通报并暂停其操作权限,被暂停操作权限的经办人员 1 个月内须整改到位。第九条 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操作权限,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处理。- 4 -(一)使用或与他人串通使用虚假(伪造)材料 、信息,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经调查属实的;(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增设其他非政策规定的附加条件误导客户,经调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服
5、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造成住房公积金账务混乱、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条 受委托银行系统职工必须全员在中心开户缴交,中心按照缴交面予以评分。第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在双方合同约定义务外,积极利用银行资源配合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有创新性的建议意见,被中心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酌情予以考核加分。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分检查、评分、通报三个环节。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通过查阅凭证、调看数据、暗访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进行。考核工作组通过不定期检查方式发现的问题,需要考评扣分的,在年度考评计分中予以扣除。考核最后得分以考核组考核评分加相应的加分值确定。通报由
6、中心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后发布。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分由银行自评、分中心及管理部考评、考核组考评及中心领导考评四部分组成,总分 100 分。其中银行自评分占 10%,分中心、管理部考评分占 30%,考核组考- 5 -评分占 40%,中心领导考评分占 20%。第十四条 中心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书面通报。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受委托银行在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双方业务合同约定及考核标准履行义务,在考核中发现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标准履行义务的,中心可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中心将暂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调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
7、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资格。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由中心领导、稽核、归集、信贷、财务、信息、监察室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专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定工作。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八条 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本细则规定。其中异地贷款协办行考核由分中心组织实施,主办行的年度考核由中心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归集行)2、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贷款行)3、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长铁归集行)4、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长铁贷款行)- 6 -附件 1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归集行)经办支行
8、名称: 项目序号 考核内容分值 评分办法及标准得分1 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 2受托行柜前未配放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或宣传板的扣 1 分;每个季度在中心网站上发表 1 篇宣传文章,不到位的 1 次扣 0.5分2 宣传经费 6 未将委托手续费的 10%以上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归集扩面工作的扣 6 分3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规范 2 档案装订不规范扣 1 分,档案资料不齐全扣 1 分,数据不清晰扣 1 分4与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连接,支持资金实时结算,能够按中心要求提供软硬件设备并及时维护升级,支持银行卡校验和灾时流水校验2未在规定时间内连接中心业务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支持资金实时结算扣 2
9、 分,系统升级维护每出现一次差错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持银行卡校验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持灾时流水校验扣 1 分 5开设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区,设有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按 A、B 角配备与本行业务量相匹配的专职经办人员2未设置专区专柜安排专人的,扣 1 分;未按 A、B 角要求配备专职经办人员的,扣1 分6专柜人员保持基本稳定。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新人员上岗培训和工作交接3未按中心要求做好工作交接的,扣 1 分;未做好业务培训的,扣 1 分;专柜人员配置不稳定,工作时间未达 1 年以上的,扣1 分7专柜人员严格遵守中心规章制度,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态度好,参加管理部考勤
10、 3因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问题受到投诉的,每次扣 1 分;未参加考勤的每次扣 1 分管理工作22分8 及时与分中心、管理部沟通、协调 2 根据沟通、协调情况得分9 及时递交住房公积金会计业务票据 7当日办理的业务,票据应在次日(工作日)10 时前送达。不按时递交当日住房公积金业务票据的,每出现一次扣 1 分- 7 -项目序号 考核内容分值 评分办法及标准得分10公积金业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汇缴书,汇缴、补缴、变更、基数调整清册等票据资料齐全、填写规范。资金匹配录入、汇缴分摊、汇缴合并,设置复核岗位(银行正式员工)8住房公积金业务票据不齐,填写不规范或错误,票据不齐 1 次扣 0.5 分,数
11、据错误 1 次扣 0.5 分(含业务系统中因银行录入人员错误导致资金红冲、汇缴红冲) 。没有复核岗位人员的扣 2 分11 中心资金调拨、资金转存等能及时办理 2 接到中心通知,不及时划转资金或办理资金转存,每拖延 1 个工作日扣 1 分12 配合缴存人查账、对账 2对要求查账、对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准确回复,每拖延 1 天扣 1 分13 配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与销户工作 2 不配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与销户工作的,每发生一起扣 1 分14按时领送支票、对账单。做好与中心的对账工作,次月第 3 个工作日上午 10 时前送达上月的对账单,收到中心财务对账信息后 3
12、个工作日内反馈信息4未按时领送支票、对账单,不积极与中心对账,每发生一次扣 1 分,造成严重失误的扣 4 分财务管理30分15及时对汇缴未达账及单位挂账资金进行清理,查明原因,因资料不齐产生挂账的,主动与单位联系,取得相关表格后进行入账处理5当月产生的未达账及挂账在次月的前 5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未清理的每出现1 笔扣 1 分(出具合理未达账、挂账理由的除外,以财务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汇缴未达账及业务系统当月的挂账笔数、金额为准)16 完成归集量 8根据在中心完成的任务情况排序得分(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7 分,第 3 名 6分,第 4 名 5 分,第 5 名 4 分,第 6 名
13、3 分,第 7 名 2 分,第 8 名及以后 1 分,没有的为 0 分)归集 17 新增归集量 5根据新增归集金额排序得分(第 1 名 5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 3 分,第 4 名2 分,第 5 名及以后 1 分,没有为 0 分)- 8 -18 新增归集增长率 5根据新增归集金额增长率排序得分(第1 名 5 分,第 2 名 4 分,第 3 名 3 分,第 4 名 2 分,第 5 名及以后 1 分,没有为 0 分)项目序号 考核内容分值 评分办法及标准 得分19负责个人账户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核实5个人账户中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每输入错误
14、一处扣 0.5 分20 负责单位在本银行缴存的清欠、催欠和核实工作 10在本委托行缴存的单位欠缴 2 至6 个月、7 至 12 个月、12 个月以上,按缴存单位数每欠缴 5%分别扣 1 分、2 分、3 分 21 负责本级银行系统职工在市中心全员开户缴交 5 按缴交面得分(5 分百分比)22 负责职工重复账户的处理 3出现新增重复账户 1 个月内处理完毕,未及时处理每出现 1 条扣1 分(缓缴、破产改制、新就业等原因增加账户的除外23 负责住房公积金汇缴使用资金结算系统托收 6正常缴存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单位,使用资金结算系统托收方式进行汇缴的比例达到 50%,得 4 分;灵活就业人员使用资金
15、结算系统托收方式进行汇缴的比例达到100%,得 2 分。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及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采取托收方式汇缴的单位,不纳入考核范围。业务48分24归集业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履行事项(包括双方就合同履行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座谈会纪要、双方书面函复等约定事项) ,受委托银行应按双方约定履行1 受委托银行有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职责的,每出现一次扣 1 分- 9 -1 在归集扩面方面的突出贡献按独立完成新增单位人数得分,每新增 1 个单位、人数在 20-100人的加 0.5 分,人数在 100-500人的加 1 分,人数在 500-1000 人的加 2 分,人数在 1000-5000 人的加 5 分,人数在
16、5000 人以上加10 分2 主动核实,注销清户 4 每核实清理并注销 1 个单位加 0.4分,加满为止加分分3 主办银行 2经办支行考核得分合计附件 2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贷款行)经办支行名称: 项目序号 考核内容分值 评分办法及标准得分1 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 2受托行柜前未配放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或宣传板的扣 1 分;每个季度在中心网站上发表 1 篇宣传文章,不到位的 1 次扣 0.5 分2 宣传经费 6未将委托手续费的 10%以上用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贷后管理以及归集扩面工作的扣 6 分3 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规范 2 档案装订不规范扣 1 分,档案资料不齐全扣 1 分,数据不清晰
17、扣 1 分4与中心业务系统实时连接,支持资金实时结算,能够按中心要求提供软硬件设备并及时维护升级,支持银行卡校验和灾时流水校验2未在规定时间内连接中心业务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支持资金实时结算扣2 分,系统升级维护每出现一次差错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持银行卡校验扣 1 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持灾时流水校验扣 1 分 5开设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区,设有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按A、B 角配备与本行业务量相匹配的专职经办人员2未设置专区专柜安排专人的,扣 1 分;未按 A、B 角要求配备专职经办人员的,扣 1 分管理工作22分6 专柜人员保持基本稳定。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更换时,应做 3 未按中心要
18、求做好工作交接的,扣 1分;未做好业务培训的,扣 1 分;专- 10 -好新人员上岗培训和工作交接 柜人员配置不稳定,工作时间未达 1年以上的,扣 1 分7专柜人员严格遵守中心规章制度,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态度好,参加管理部考勤3因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问题受到投诉的,每次扣 1 分;未参加考勤的每次扣 1 分8 及时与分中心、管理部沟通、协调 2 根据沟通、协调情况得分9 及时递交住房公积金会计业务票据 7当日办理的业务,票据应在次日 10时前送达。不按时递交当日住房公积金业务票据的,每出现一次扣 1 分项目序号 考核内容分值 评分办法及标准 得分10住房公积金业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资
19、料齐全、填写规范8住房公积金业务票据不齐,填写不规范或错误,票据不齐一次扣 1 分,数据错误一次扣 1 分(含业务系统中因银行录入人员错误导致资金红冲)11 中心资金调拨、资金转存等能及时办理 2接到中心通知,不及时划转资金或办理资金转存,每拖延一个工作日扣 1 分12 配合缴存人查账、对账 2对要求查账、对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准确回复,每拖延一天扣 1 分13 配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与销户工作 2 不配合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与销户工作的,每发生一起扣 1 分14按时领送支票、对账单。做好与中心的对账工作,次月第 3 个工作日上午10 时前送达上一个月的对账单,收到中心财务的对账信息后,3 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信息4未按时领送支票、对账单,不积极与中心对账,每发生一次扣 1 分,造成严重失误的扣 4 分财务管理30分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严格审核,发放贷款准确无误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核查不严、错放贷款金额、账号出现 1 笔扣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