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