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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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厅二一三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 数据生产、汇交和更新 .3第四章 数据保管 .6第五章 数据利用和共享 .7第六章 附则 .8附表 广东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责任单位 .91广东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全省水利数据资源的管理,规范水利数据资源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等工作,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对水利业务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水利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各类非涉密数字化数据。全省水利数据资源涵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基本数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水文、水利空间、

2、社会经济信息、水利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水资源、水质、实时水雨情、历史大洪水、实时工情、气象、灾情、热带气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利工程移民、水利规划、人才、水利科技信息、河道管理、地下水、水政监察信息等。水利数据资源管理采取“分级管理,统一汇交,共同维护,资源共享” 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数据的生产、汇交、更新、存储、利用等工作。2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水利厅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数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数据生产、汇交、更新、保管、利用等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水利厅相关职能处室或所属单位作为业务数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履行对

3、口业务数据的管理职责。省防汛抢险技术保障中心负责全省水利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承担省水利厅数据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单位的业务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是数据生产单位,承担数据的生成、采集、加工、汇交和更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生成、采集、加工处理数据,形成数字化数据;(二)制定数据生成、采集、加工、更新等工作的技术规程;(三)按照规定汇交数据,并负责汇交数据的更新工作;(四)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生成、采集、加工、汇交和更新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机构为数据保管单位,受相应数据主管单位的委托,承担数据存储、管3理等技术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承

4、担水利数据资源汇交、存储、管理和利用等技术工作;(二)制定水利数据资源汇交、存储、管理和利用等工作的要求和管理办法;(三)建立和维护水利数据资源汇交、存储、管理和利用的软硬件环境以及数据管理系统;(四)开展水利数据汇总、综合分析和研究,为水利管理和三防工作提供支持;(五)实行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 (六)履行数据主管单位规定的与数据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数据生产、汇交和更新第八条 数据主管单位统筹规划数据生产,将其纳入水利和三防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当中,确保数字化数据的可获取、可利用。第九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数据生成、采集、

5、加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4第十条 水利数据实行统一汇交。各类水利数据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向数据保管单位汇交;下一级数据保管单位根据上级数据主管单位的要求,向上一级数据保管单位汇交数据。省水利数据中心是全省水利数据资源汇交、存储的管理平台。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由数据生产单位和各级数据保管单位向省水利数据中心汇交,汇交范围和内容见广东省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资源目录,并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他各级数据主管单位需要使用的数据,由各级数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汇交范围。 第十二条 数据生产单位汇交的数据应经业务数据主管部门验收或审核。数

6、据生产单位和保管单位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数据网络汇交。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单位应建立数据更新机制,按照下列时限要求进行数据更新:(一)实时更新:主要包括水资源、水雨情、气象、实时工情、热带气旋、水质、地下水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政务管理数据。(二)定期更新:水利工程、水利空间、社会经济类数据,5一年更新一次。(三)及时更新:以下单项工作完成或数据发生变化后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及时更新:1 水利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 水利政策法规已颁布施行;3 水源地、水资源分区、水功能区、水文测站、水土保持监测站等其他静态数据的属性发生改变;4 水文数据已完成整编;5 洪涝、干旱等灾情已核实上报

7、;6 水土保持项目已完成阶段性工作(包括可研审批、初设审批、竣工验收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7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阶段性工作(含招投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已完成;8 河道管理信息发生变动;9 农田水利项目已完成;10 机电排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11 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已完成;12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13 人才、水利科技等信息发生变动;614 政府类资金已经完成下达、支付(拨付)手续。 第四章 数据保管第十四条 数据保管 单位负责接收、存储、管理各类水利数据、政务管理数据和其他数据。第十五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接收、存储、查询、交换

8、、备份等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数据存储、应用、备份、安全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构建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安全。第十七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特殊需求,建立数据加工、处理的技术储备与保障,为应急工作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第十八条 数据保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履行相关职责。第十九条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7第五章 数据利用和共享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数据主管 单位应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提供数据资源目录和利用服务。第二十一条 水利数据资源的用户包括政府部门、水利系统单位、企事业单位、公众。第二十二条 全省水利数据

9、资源须纳入共享利用范围。各级水利部门建设信息系统时应包括数据共享建设内容,明确共享方式和途径,实现共享。第二十三条 公开的水利数据资源,由数据主管单位通过门户网站、信息服务系统上网发布。第二十四条 全省水利数据资源通过省水利数据中心平台实现共享利用,方式包括: (一)数据查询。指用户根据权限在省水利数据中心平台查询、浏览和下载、复制数据。用户使用权限外数据资源需通过用户授权或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二)库对库共享。指通过数据交换平台,以数据库对数据库的方式,定时从不同数据库之间直接交换共享数据,一般适用于水利系统用户。8(三)平台服务。指通过访问共享服务平台,以文件方式共享和交换水利数据资源,一般适用于非水利系统用户第二十五条 各 级水利部门应共享使用水利数据资源以及数据库管理软件、中间件、ArcGIS 等 软件服务。省水利厅建设各类业务信息系统时,应使用省水利数据中心能够提供的数据资源与软件服务,避免重复建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数据资源信息,其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机构与个人不得利用共享的数据资源及其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用户在各种场景展示从省水利数据中心获得的数据资源时,应声明数据资源的来源。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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