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