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一、行政许可类 共 6 项(注:乡村规划许可下放区、临港住建局办理)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责任主体 用地规划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
2、踏勘提,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
3、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
4、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1)237977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
5、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人携带打印好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的,用地规划科或市政规划科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 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申请人(限 3
6、个工作日)(限 2 个工作日)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现场核查(转外)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或市政规划科进行现场核查(5 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不计入承诺时限)宜宾市城乡规划部门责任清单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7、政府制定。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责任主体 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8、(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 行
9、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
10、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1) 2379770临时建
11、设规划许可管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建筑规划科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8 个工作日)申请人携带打印好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的,建筑规划科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建筑规划科窗口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 市政务中心规划局
12、发申请人(限 2 个工作日)(限 2 个工作日)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宜宾市城乡规划法部门责任清单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
13、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14、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市城乡规划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 宜宾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15、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符合该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
16、否同意办理的决定。3. 宜宾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规划部门应当自经审查符合规定的, 1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的,1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1)82212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17、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行政审批科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申请人携带打印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的,建筑规划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务中心窗口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申请人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宜宾市城乡规划法部门责任清单序号 5权力类型
18、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责任事项1.受
19、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20、、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市城乡规划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 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
21、予受理通知书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符合该规定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决定。3. 宜宾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规划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1 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规定的,1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22、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1)82212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行政审批科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申请人携带打印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符合办理条件的,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政务中心窗口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申请人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