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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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试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 年 12 月1前 言本规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救护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根据建设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本规范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

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烟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目 录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总则.45 驻地选址与规划.4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47 基础设施.68 技术装备.79 信息通信.810 经费保障.811 培训与演练.812 综合管理.913 质量标准化建设.11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山东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础设施 .12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配备表 .13附 录 C 山东省各级应急救援组织应共享的大型装备列表 .183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总体原则

3、、基本内容和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矿山救援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T29639-201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4、预案编制导则AQ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AQ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非煤矿山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各级政府、有关单位或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储备应急救援人才、技术、装备,具备侦查搜救、灭火与气体排放、现场支护,以及抢险排水、医疗院前急救等功能,能够承担一定区域非煤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自然灾害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专职救援组织。3.2 矿山应急救援 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3.3 矿山救援指挥员 矿山救援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技术人员的统称。3.4 矿山救援队员 4执行

5、矿山应急救援具体战斗任务的人员。4 总则4.1 为规范和指导矿山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矿山救援队建成后能够适应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4.2 矿山救援队接受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依托企业共同管理。负责承担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4.3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合理规划和布点,充分整合当地现有救援队伍和资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避免浪费资源、重复建设。4.4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实行专

6、业化建设、准军事化管理,坚持质量标准化,着力加强应急指挥系统、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基础设施、规章制度、预案体系、综合保障、培训演练和思想作风等建设,切实做好事故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4.5 矿山救援队应具备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能够及时、快速、高效、协调地开展矿山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在接到命令后根据事故类型携相应装备 3 小时内到达80%以上的事故现场;能够将事故现场情况和数据及时报告给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车辆救援出警行驶过程中因救援需要出现违章,情况属实,应协调交警部门免于处罚。4.6 矿山救援队建设应在满足本规范要求的基础上,立足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7、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充实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装备。5 驻地选址与规划5.1 驻地选址矿山救援队驻地选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救援队在服务区域内矿山救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满足以下要求:a)交通便捷;b)与服务区域内矿山生产企业的距离适中;c)医疗、通讯等基础设施齐全。5.2 驻地规划矿山救援队驻地规划应以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培训、训练、演习、救援为原则,具体建设标准由所在地自行制定。现有矿山救援队中基础较好、能够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无需再规划,可依照本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建设;基础较差、无法满足本规范建设条件的,应依照本规范重新规划、选址、建设。56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6.1 机构设置6.1.1 矿山救

8、援队应根据需求按大队或中队规模组建,按大队-中队- 小队的体制编制,实行统一管理。6.1.2 矿山救援大队应设置办公室、战训科、装备维护、政工管理、后勤保障等职能科室,矿山救援中队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上述科室或明确专人负责上述职能。有条件的救援队,可设置抢险排水队、救援钻探队、现场抢险队和应急专家队等专业队伍,各专业队具体人员规模和内部机构设置依据承担的任务确定。6.1.3 矿山救援队最低按中队规模组建,人员规模应不少于 31 人,不少于 3 个小队;按大队规模组建的矿山救援队人员规模应不少于 100 人,不少于 2 个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 3 个小队。6.1.4 矿山救援队应具有明确的管理职

9、责分工,健全的队伍编制,科学的运行机制、联动方式及调度指挥程序。6.2 人员配备6.2.1 矿山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救援队设队长 1 名,副队长至少 2 名,总工程师(可兼任)1 名,可设副总工程师(可兼任)1 名。应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宣传报道人员(可兼任) ,有条件的救援队应配备医务人员。6.2.2 救援中队应设中队长 1 名、副中队长 2 名,配备 1 名工程技术人员(可兼任) ) ,以及(满足需要的驾驶人员和必要的仪器修理、氧气填充、机电维修等后勤服务人员。6.2.3 救援小队应设正、副小队长各 1 名,并由包括正副小队长在内的 9 名以上救援队员组成。6.3 人员要求6.3

10、.1 矿山救援队队长矿山救援队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由组建单位任命,年龄不超过55岁;b)应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c)经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6.3.2 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副队长和总工程师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55岁;b)应有不少于5年的井下工作经验,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c)副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称;d)应接受过国家级矿山救援培训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救援理论和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16e)了解各种灾害事故的性质,熟悉矿山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1、、矿井灾害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与方法,掌握矿山自救、互救及医疗急救技术、仪器装备性能;具有矿山事故抢险救灾经验、救援队管理和组织指挥能力。6.3.3 中队长和副中队长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50岁;b)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3年,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c)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d)中队长经过国家级矿山救援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副中队长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6.3.4 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小队长和副小队长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 50 岁;b)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c)身体条件符合矿山救援队员

12、标准,经过省级及以上矿山救援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d)应具备满足救援行动需要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能及时妥善处理救援中遇到的突发情况。6.3.5 队员队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年龄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占队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b)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c)身体符合矿山救援队员标准,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援队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6.3.6 副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中队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6.3.7 根据矿山救援工作的需要,矿山救援队可保留少数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援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

13、(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超龄年度不能大于 5 岁。6.3.8 救援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 1 次身体检查,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整。对调整和退役人员,矿山救援队可根据需要留任管理、技术指导或后勤保障人员;无法满足矿山救援队需要的人员,由依托单位根据其在矿山救援队工作期间职级和工作特长妥善安置。7 基础设施77.1 矿山救援队应建有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和培训演练场所。各类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开展业务活动及相关辅助活动的需要,各类用房类别见附录 A。7.1.1 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使用面积以满足实际需要为主。7.1.2 业务用房

14、:主要包括值班调度室、装备器材库、会议室、救援车库、装备维护室、氧气填充室等,救援大队除上述用房以外还应包括电教室等,其中:a)值班调度室应专供值班员值班和夜间休息用,应有单人床一张、统一的卧具一套、桌椅一套,配备应急平台终端、录音电话、传真机、紧急出动报警装置、服务区域交通图、值班制度、值班记录等;b)装备器材库要求通风良好,有配件柜,设备台架,能存放队内的所有战备物资;c)会议室应能满足救援队学习和开会需要,并有相应的配套设施;d)救援车库应布局合理,各类设施配套齐全,进出和维修方便;e)装备维护室应具备仪器、装备性能检测、日常保养与维修等功能;f)氧气充填室应具有氧气瓶充气等功能;g)电

15、教室应配备投影仪、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可与会议室合并建设。7.1.3 辅助用房:矿山救援队应设置值班休息室、培训室(可设在电教室)等辅助用房,宜设有培训学员宿舍、阅览室、食堂、浴室等。7.1.4 培训演练场所:矿山救援队应建有模拟演习巷道、室外训练场等基本设施,有条件的还应建有综合训练馆。其中:a)模拟演习巷道应建有平巷、矮巷、矩形巷、梯形巷、拱形巷等各类规格齐全的巷道,长度不低于 50m。模拟演习巷道可以通过改造矿山企业的废弃巷道来建设,但应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b)综合训练馆应配备各类体能训练器材和体能检测设备,宜建有虚拟演练室、队员活动室等场地,;c)

16、室外训练场应建有常规技术操作训练设施,室外训练场还应建有大型特种装备训练设施及跑道等。7.2 矿山救援队及所属救援中队应配置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其它辅助设施。388 技术装备8.1 矿山救援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具有成套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靠性。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8.2 矿山救援队应配备个体防护、灾区作业、检测检验、信息通信、医疗急救、交通运输、培训演练、应急保障等装备器材,大队、中队、小队及个人技术装备的配备标准应符合 AQ 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配备标准分别见

17、附录 B-1、B-2、B-3 及 B-4。8.3 矿山救援队应掌握周边地区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资源分布情况。9 信息通信9.1 矿山救援队信息通信系统应能实现与依托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所在地安监部门、矿山救援队内部各机构和人员之间的 24 小时通讯畅通。9.2 矿山救援队应依托应急平台建设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网络通信在内的信息通信系统,并具备以下功能:a)有线、无线等音、视频通信功能;b)上传和更新矿山救援队应急资源信息功能;c)信息报送、指令接收、辅助决策、总结评估等功能。9.3 矿山救援队应建立服务区域内矿山应急救援综合档案,包括法规制度、应急值守、应急预案、事故案例、

18、装备资料、培训演练、指战员档案,以及服务区域内应急资源、地理资料、相关企业情况、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内容,做到实时动态更新和管理使用常态化。10 经费保障10.1 矿山救援队伍经费保障立足于所依托单位自投,各级政府支持,同时充分吸收社会保险和捐赠,保证矿山救援队伍正常运转费用的供给。矿山救援队应单独建账核算,由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救援装备应当建立专门台帐,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划转其他单位或挪作他用。10.2 相关企业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实行有偿服务。同时,实施有偿应急救援,应急抢险实际发生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救援队按规定保障日常办公、管理和常规装备补充、维修等所

19、需经费,落实指战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抚恤等相关待遇。11 培训与演练11.1 矿山救援队应加强训练工作,将救援人员的训练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训练科目。911.2 一级救援队应具备矿山救援队副中队长、小队长和队员的培训、复训能力,并能够为服务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援队伍及矿山企业提供培训、演练和预防性检查服务;三级以上救援队应能够为服务区域内矿山企业提供培训、演练和预防性检查服务。11.3 矿山救援队救援人员培训与演练内容及要求应符合 AQ 10082007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矿山救援队每年至少进行 1 次综合性演练,每季度至少举行 1 次高温浓

20、烟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 次常温演习训练;b)演练计划中应包括夜间演练内容;c)矿山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技术竞赛。11.4 预案管理矿山救援队应结合服务区域可能发生的灾情,制订救援人员出动、社会资源征用和各类事故处置预案,并适时根据人员、生产和安全形势变化修订完善。12 综合管理12.1 队伍管理12.1.1 矿山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对救援队工作全面负责。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依托企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协调指导。12.1.2 矿山救援队按照准军事化管理、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使用标准的队旗、队徽,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建立正规的队列和内务秩序。12.1.3

21、 矿山救援队平时人员出勤率要求保持 90%以上、重大节假日在 95%以上,值班和备班人员在位率 100%。12.2 装备管理12.2.1 矿山救援队的装备管理应符合 AQ 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的规定。矿山救援队利用政府拨款购置的技术装备归救援队所有,政府购置,但存放在救援队的技术装备归政府所有,由矿山救援队使用并负责维护和保养。12.2.2 矿山救援队应当规范和加强装备管理,建立健全装备登记、维护保养、运行使用等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维护人员,对装备器材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并根据装备器材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报废、更新和补充,确保装备完好率达到 100%。12.2.3 矿山救援队除救援车内的仪器、装备外,其它装备器材应入库保管,常规装备器材要分类存放、集成管理。12.2.4 矿山救援队应掌握当地大型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和共享调用制度,救援时可统一查询,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政府调度大型救援装备,应掌握的大型救援装备详见附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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