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 7 项)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级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人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人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
2、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由柳州市人防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四、监督检查措施询问检查对象,要求其对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说明;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核验;到执法现场实地查看具体情况。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组建监督检查小组;3.印发监督检查通知(函);4.按方案组织监督检查;5.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和意见;6.核查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
3、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柳州市人防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第二项:对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后续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二、监督检查对象结建防空地下室各责任主体及个人。三、监督检查内容1.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
4、真实、完整、有效;2.项目是否按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文件进行设计;3.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文件进行人防工程建设;4.是否存在依法行使人防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乱作为或不作为问题;5.是否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情况;6.是否存在人防行政审批程序、文书、票据等不规范的情况;7.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查看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审批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2.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0772-3837681),对反映的问题及时
5、进行督察整改落实。五、监督检查程序1.项目审批完结后,及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个项目建设期内检查不少于 3 次,每次检查组人员不少于 2 人;2.根据计划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查;3.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相关单位按照通报要求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并进行复查。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三种情形进行严肃处理。1.发现审批申报资料中存在不真实或失效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现场未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文件施工
6、的,按照“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的行政 处罚程序处理。3.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项: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4.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审计办法。二、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三、监督检查内容1.项目立项、征地拆迁、项目招投标、工程签证、工程验收及预决算等建设程序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2.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等有关单位资质和
7、人员资格落实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3.检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设计内容、建设概算、工程进度等。4.检查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建设责任,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建设,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有关建设内容,是否履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责任。5.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是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四、监督检查方式1.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8、定期检查一般为每年 1 次,可结合年度巡查组织;不定期检查每季度 1 次。2.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切入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表格,核实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有关情况,检查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开工后实行不定期跟踪检查,每个项目原则上现场检查 2-3 次。3.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0772-3837681),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察整改落实。五、监督检查程序1.成立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
9、、各科室及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人、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并明确各自职责。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3.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参与人员签名确认。4.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向被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对检查出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委派工地代表的方式进行监督,主要负责施工期间施工质量、合同履行、协调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工作。2.在监督检查过
10、程中发现的工程前期报批手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签证手续等一般性问题以及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责令其按期整改。3.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项: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二、监督检查对象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1、审查、质量检测等单位)。三、监督检查内容(一)材料审查1.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人防从业资质证书;2.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等资料;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报监文件等资料。(二)实体监督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分为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的重点监督。四、监督检查方式(一)巡回检查。事先不通知、不定期的巡回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进场管理使用情况,实物质量、质保资料、现场检测(砼、主要承重结构钢筋扫描检测、现浇板厚度、轴线、层高检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12、质量保证体系(由于事先未通知,其中部分质保资料、各方行为等资料不能当场检查的,可事后补查或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时系统检查)。每次巡回抽查施工作业面、操作层质量必查。 (二)重点监督。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下列注明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单位应按时间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自检,并由监理单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员到现场检查。序号 现场质量检查控制点部位 工 作 要 求提前报检天数1 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钢筋、防护设备预埋构件到位22 模板工程封模前 模板安装到位 23 墙、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钢筋、防护设备预埋构件到位24 竣工验收上报验收程序、各项
13、工作达到竣工验收要求2(1)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监督(仅对专项人民防空工程)。(2)对监理单位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3)系统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履行及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4)竣工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预验收,整改完成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现场监督验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资料、人员资格、质量等级进行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合格后,7 个工作日之内,质量监督人员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建设单位向人防办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认可手续。五
14、、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5.下发整改意见;6.督促落实整改;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在巡回检查、重点监督过程中,要坚决制止和查处不按规范配置加强钢筋、穿管和随意凿洞等破坏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因质量问题影响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质量监督人员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整改通知落实有关要求。参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员应及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五项:对本部门行业管理各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管
15、(一)监督检查依据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的通知(国人防 2009325 号);2.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 2014438 号)。(二)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及相关人员。(三)监督检查内容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及安装情况。(四)监督检查方式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监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3.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1. 柳州市人防办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16、的厂区生产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 1 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现场安装质量检查,柳州市人防办进行随机抽查。每个质监项目建设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次数不少于 3 次,每次实地检查人员不少于 2 人。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每个季度前 5 个工作日内, 将上季度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检查情况上报至柳州市人防办。柳州市人防办对检查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汇报。3.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质量随机抽查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检查情况按年度在“柳州人防” 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 柳州市人防办适时开展执
17、法检查,发现有不符合生产条件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柳州市人防办将情况报自治区人防办,由自治区人防办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2)转让、冒用、买卖、出租或使用伪造的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3)无正规图纸或私改图纸生产的;(4)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5)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的;(6)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人防行业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的;(7)超出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许可范围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的;(8)年检考核不达标,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不使用统一制式销售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