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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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山 大 学 文 件中 大 办 2002 22 号印发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校 机 关 各 部 、 处 、 室 , 各 学 院 、 实 体 系 , 各 直 属 单 位 , 各 附 属 单 位 , 后勤 集 团 , 产 业 集 团 : 中 山 大 学 关 于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学校 住 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通 过 , 并 已 报 广 州 市 房 改 办 批 准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附 件 : 中 山 大 学 关 于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实 施 办

2、法 ( 试 行 )二 00 二 年 四 月 三 日主 题 词 : 教 育 住 宅 货 币 办 法 通 知中 山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02 年 4 月 9 日 印 发2附件中山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试行)为 了 贯 彻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城 镇 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加 快 住房 建 设 的 通 知 (国 发 199823 号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住 房 制 度 改 革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通 知 (粤 府 199882 号 )、广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 广 州 市 直 属 机 关 事 业

3、 单 位 住 房 货 币 分 配实 施 方 案 (试 行 )的 通 知 (穗 府 199821 号 )以 及 广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粤 府 办 200136 号 )关 于 印 发 省 直 驻 穗 机 关 事业 单 位 人 员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和 省 市 政 府 的其 它 相 关 规 定 的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实 施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是 在 实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4、,把 住 房 实 物 分 配 制 度 改 变 成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的 货 币 分 配 体 制 ,通 过 向 教 职 工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增 加 教 职 工 工 资 收 入 中 的 住 房 消费 资 金 含 量 ,职 工 通 过 政 策 性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等 政 府 的 配 套 政 策 ,提 高 职 工 的 购 房 支 付 能 力 ,由 职 工 根 据 需 要 和 可 能 ,自 行 购 买 、租 赁 商 品 房 或 经 济 适 用 房 ,加 快 推 进 教 职 工 住 房 商 品 化 、社 会 化 ,使 我 校 的 住 房 分 配 制 度 与 社 会 接 轨 。

5、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有 利 消 除 在 住 房 实 物 分 配 体 制 下 形成 的 效 率 不 高 、分 配 不 公 、以 权 谋 房 等 弊 端 ,有 利 于 解 决 学 校 发展 中 的 用 地 紧 张 、投 资 不 足 而 造 成 住 房 紧 缺 状 况 。3 立 足 于 住 房 分 配 机 制 的 转 换 ,促 进 与 政 府 的 住 房 制 度 改革 相 关 的 综 合 配 套 政 策 接 轨 ,完 成 教 职 工 住 房 商 品 化 、社 会 化的 分 配 机 制 和 管 理 机 制 。二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按 劳 分 配

6、 的 原 则 ,根 据 每 位 教 职 工 在 一 定 工 作 时 间里 和 工 作 岗 位 上 为 社 会 、学 校 所 作 的 贡 献 ,合 理 分 配 用 于 个 人的 住 房 消 费 资 金 数 量 。 给 每 位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教 职 工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的 累计 年 限 最 多 为 25 年 ,即 300 个 月 。 学 校 按 规 定 从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实 物 性 分 配 住 房 ,不 再 按 本 方 案 实 施 前 的 房 改 政 策 出 售 、出 租 公 有 住 房 。实 施 范围 的 教 职 工 按 月 按 职 称

7、、职 务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由 其 自行 解 决 住 房 问 题 。货 币 分 配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计 发 入 个 人 专门 账 户 。学 校 的 公 有 住 房 ,一 律 按 广 州 市 调 整 住 房 租 金 办 法 出租 。 新 参 加 工 作 首 次 购 买 住 房 人 员 学 校 原 则 上 给 予 经 济 上支 持 ,购 房 时 可 提 前 一 次 性 无 息 提 供 100 个 月 的 住 房 货 币 分 配的 住 房 补 贴 款 作 为 购 房 借 款 ,以 后 从 其 住 房 补 贴 中 逐 月 扣 回 。如其 调 离 本 校 ,必

8、须 归 还 借 款 余 款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三 、本 方 案 的 实 施 范 围凡 2000 年 1 月 在 册 ,并 在 我 校 核 发 工 资 的 正 式 教 职 工 (含离 退 休 人 员 )和 在 此 日 期 起 新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或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教职 工 ,本 人 及 配 偶 均 未 享 受 过 购 买 房 改 房 、解 困 房 或 参 加 单 位内 部 集 资 建 房 等 购 房 优 惠 条 件 (以 下 称 购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人 员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都 在 本 实 施 方 案 范 围 。4四 、住 房 货

9、币 分 配 的 具 体 做 法 2000 年 1 月 起 ,凡 符 合 货 币 分 配 住 房 条 件 的 人 员 ,按现 聘 职 称 、职 务 按 月 发 给 ,计 入 本 人 的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专 用 账户 。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期 间 ,职 称 、职 务 发 生 变 动 的 ,从 变 动职 称 、职 务 的 次 月 起 按 新 职 务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但 总 的 补 贴 时间 累 计 总 数 为 25 年 (300 个 月 )满 为 止 。 出 国 、出 境 人 员 ,自 出 国 、出 境 之 次 月 起 停 发 住 房 补贴 ,如 期 归 校 者 ,在 国 外

10、 、境 外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报 到 后 一 次性 给 予 补 发 。出 国 、出 境 和 借 调 逾 期 不 归 人 员 ,回 校 后 经 人 事部 门 同 意 继 续 在 校 工 作 者 ,从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的 次 月 起 按 月 发给 住 房 补 贴 。 发 放 住 房 补 贴 的 起 始 时 间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新 参加 工 作 的 人 员 为 进 入 本 校 工 作 的 次 年 1 月 份 。2000 年 1 月 1日 以 前 参 加 工 作 没 有 享 受 房 改 优 惠 的 其 它 人 员 2000 年 1 月起 计 发 。 凡 夫 妇

11、 双 方 均 未 享 受 购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教 职 工 ,1999年 12 月 (含 12 月 份 )以 前 的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按 教 职 工 在 实 行住 房 货 币 分 配 时 的 职 称 、职 务 标 准 的 补 贴 额 ,待 资 金 落 实 后 ,分 期 或 一 次 性 发 放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补 贴 专 项 账 户 。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期 间 在 市 内 调 动 工 作 的 ,从 学 校 办 理 本人 调 离 手 续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学 校 将 已 计 发 住 房补 贴 的 月 数 、款 额 情 况 记 入 本

12、 人 人 事 档 案 。5五 、 住 房 补 贴 标 准 中 大 教 职 工 每 月 住 房 补 贴 标 准 如 下 : 元/月、人住房货币 事 业 单 位 机关或事业单位 机 关分配标准被聘专业技术职务职 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行政职务233 员 级 六 级 初级工 5 年以下 办事员280 助 级 五 级 中级工 6-10 年 科 员327 中级 3 年以下 四级 4 年以下 高级工 11-18 年 副主任科员373 中级 4 年以上 四级 5 年以上 技 师 19 年以上 主任科员420 副高级 3 年以下 三级 4 年以下 高级技师副处级467 副高级 4 年以上 三级 5 年以上 处

13、级513 正高级 3 年以下 二级 4 年以下 副局级607 正高级 4 年以上 二级 5 年以上 局 级747 副市级933 副省级、市 级1183 省 级註: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 住 房 补 贴 标 准 的 变 更 ,按 广 州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调 整 时 间和 幅 度 执 行 。六 、住 房 补 贴 的 管 理 办 法6 学 校 发 给 个 人 的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资 金 按 规 定 视 同 住 房公 积 金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按 广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条例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14、管 理 。 学 校 以 教 职 工 本 人 名 义 在 存 储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银 行 开设 住 房 补 贴 专 用 账 户 ,每 月 自 发 放 工 资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将 教职 工 的 住 房 补 贴 存 入 本 人 账 户 ,银 行 自 存 款 之 日 起 按 住 房 公积 金 存 款 利 率 结 算 利 息 。 实 施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的 教 职 工 在 本 校 工 作 满 二 年 购 买住 房 ,需 使 用 住 房 补 贴 款 时 ,可 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提 出 书面 申 请 ,学 校 房 改 办 核 实 同 意 ,证 明 个 人 住 房

15、公 积 金 开 户 支行 账 号 和 余 额 ,个 人 凭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到 市 公 积 金 中 心 办 理 审批 手 续 ,经 审 核 同 意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提 取 手 续 。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人 员 承 租 住 房 时 ,可 凭 房 屋 租 赁 合同 ,每 半 年 向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申 请 提 取 一 次 本 人 名 下 的 住房 补 贴 用 于 交 纳 房 租 。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期 间 调 离 本 市 (含 经 批 准 出 国 、出 境 定居 )的 ,学 校 从 办 理 本 调 离 手 续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16、计 发 住 房 补 贴 ;本 人 可 一 次 性 支 取 已 计 发 的 住 房 补 贴 本 息 的 余 额 ,并 将 计 发的 情 况 记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 教 职 工 离 退 休 前 未 使 用 过 的 住 房 补 贴 本 息 余 额 ,离 退休 时 可 一 次 性 提 取 ;离 退 休 时 如 未 领 取 规 定 年 限 的 住 房 补 贴 ,学 校 继 续 按 月 按 本 人 离 退 休 时 的 职 称 职 务 待 遇 发 放 住 房 补贴 累 计 至 25 年 满 为 止 。 与 学 校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或 辞 去 公 职 、擅 自 离 职 或 被 辞 退 、除

17、 名 、开 除 的 ,在 上 述 行 为 发 生 之 月 起 ,停 止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7并 将 已 计 发 情 况 记 入 人 事 档 案 。如 未 重 新 参 加 工 作 ,已 计 发的 住 房 补 贴 本 息 的 余 额 ,在 当 事 人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可 一次 性 向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心 凭 证 提 取 。 计 发 住 房 补 贴 期 间 去 世 的 ,从 去 世 的 次 月 起 停 止 计发 住 房 补 贴 ;其 中 在 实 行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前 已 参 加 工 作 的 ,可视 本 人 工 龄 情 况 发 放 一 次 性 住 房 补

18、贴 ,但 最 多 发 至 累 计 25年 满 为 止 。去 世 后 的 教 职 工 名 下 的 住 房 补 贴 本 息 余 额 可 由 其 继 承 人一 次 性 提 取 ;已 办 理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的 ,由 其 继 承 人 偿 还 贷 款本 息 。七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住 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分 配 办 法 ,住 房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制 订 实 施 细 则 、审 查 货 币 分 配 教 职 工 的 资 格 ,处 理 教 职 工 投 诉 和 货 币 分 配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等 具 体 工 作 。常 设 地 点 :房 改 办 。 学

19、校 人 事 处 审 核 确 认 教 职 工 货 币 分 配 工 龄 及 职 称 、职 务 ; 学 校 房 改 办 负 责 计 算 补 贴 金 额 ;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核 发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八 、职 工 申 请 住 房 货 币 分 配 程 序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到 学 校 房 改 办 申 请 并 统 一 填写 中 山 大 学 教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 提 供 本 人 及 配 偶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户 口 本 复 印 件及 配 偶 方 单 位 没 有 享 受 房 改 购 房 优 惠 政 策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20、具 主 管 单 位 房 改 部 门 和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意 见 和 单 位 公 章 。8九 、住 房 补 贴 的 资 金 来 源住 房 补 贴 的 资 金 在 政 府 财 政 划 拨 和 单 位 的 住 房 基 金 、福利 基 金 和 其 它 自 有 资 金 列 支 。十 、符 合 参 加 货 币 分 配 住 房 的 教 职 工 ,必 须 按 本 方 案 规 定要 求 ,认 真 填 写 中 山 大 学 教 职 工 住 房 补 贴 申 请 表 ,如 实 反映 配 偶 方 的 住 房 情 况 ,不 准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出 有 弄 虚 作 假行 为 ,将 马 上 上 报 市 房

21、 改 办 ,由 市 房 改 办 按 情 况 统 一 通 报 全市 ,学 校 除 收 回 已 发 住 房 补 贴 外 ,学 校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可按 其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十 一 、学 校 职 工 有 向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部 门 及 市 房 改办 、学 校 住 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反 映 、检 举 房 改 人 员 舞 弊 和 其 它职 工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十 二 、从 批 准 实 施 货 币 分 配 方 案 之 月 起 ,我 校 新 参 加 工作 的 教 职 工 ,在 正 式 发 给 住 房 货

22、币 补 贴 之 前 ,承 租 校 内 住 房的 租 金 ,按 标 准 租 金 计 租 ,发 给 住 房 货 币 补 贴 之 后 ,校 内 住房 全 部 按 成 本 租 金 计 租 。 十 三 、各 附 属 单 位 和 经 济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可 参 照 本 办 法实 行 。十 四 、本 实 施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校 住 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十 五 、本 实 施 办 法 报 市 房 改 办 批 准 后 实 施 。中 山 大 学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9附件: 国务院批准颁布六类业务职称与高校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对应表正 高 副 高 中 级 初 级 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教

23、授研 究 员副 教 授副 研 究 员讲 师助理研究员助 教 工程技术干部 高级工程师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会计人员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统计干部 高级统计师 统计师 助理统计师 统计员编辑干部 编审 副编审 编辑 助理编辑 外语翻译干部 译审 副译审 翻译 助理翻译 新闻记者 特级记者 高级记者 记者 助理记者 经济专业干部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 助理经济师 经济员图书资料管理人员 研究馆员 副研究馆员 馆员 助理馆员 管理员实验技术人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助理实验师 实验员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助产士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剂士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工 主任护理师 副主任护理师 主管护理师 护理师 护士出版人员 技术编辑 助理技术编辑 技术设计员 一级校对 二级校对 三级校对小、幼 教人员 高级教师 三级教师律师 一级律师 二级律师 三级律师 四级律师 律师助理10技工学校(中专) 高级讲师 讲 师 助理讲师 教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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