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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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中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文 件中建20132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对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2013 年 1 月 7 日- 2 -中山市基坑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实施基坑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属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开展基坑(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基坑工程中的应用。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新技术、新工艺,须结合本市的具体地质情况

3、,经过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在本市应用。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大于 5 米(含 5 米)- 3 -或深度不足 5 米但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地质条件复杂是指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的软弱土层或砂层厚累计超过 3 米者。周围环境复杂是指在基坑周边 2.0 倍坑深范围内有建(构)筑物或周边要求严格控制变形的。第六条 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可以将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其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相应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第二章 建设单位(前期)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

4、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基坑深度超过 10 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设计,必须由具备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基坑深度超过 10 米或地质条件或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由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综合一级或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邻市政、供水、供电、通迅、供气等相关管理部门及相关业主意见,并委托第三方对现场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 2 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记录、拍摄影像、

5、布设标识,形成经各方认可的原- 4 -始记录报告。建设单位应将调查记录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九条 对受影响的、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与其相关产权单位或业主代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监测,分清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基坑工程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安全等级;不得迫使承包方压缩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擅自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项目。第十

6、一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工程专家、或委托行业部门对深基坑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深基坑设计文件评审专家提供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1) 。建设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的不真实而引起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资料不符合附件所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部门评审。第十二条 行业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专家库,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宜对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 5 -任险,以减少风险损失。第三章 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第十四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优良的要求。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

7、021) ,住建部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7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等技术标准,根据建设单位和设计要求对基坑工程进行勘察。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成果必须满足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其勘察成果应当对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勘察成果必须经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信息沟通工作,经常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发现场地和周边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报告不相符时,应当立即进行

8、复查,提出处理措施和解决方案。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在充分掌握基坑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场地施工条件确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基坑支护结构形式原则上应保证在施工时不能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基坑施工和相邻设施安全。- 6 -第十九条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支护结构、基坑开挖、抗渗降水、环境保护、监测、变形控制、基坑支护有效时限、应急方案等内容,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基坑使用年限,工程复杂程度、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周边动、静负载及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对基坑安全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进行

9、多方案比选,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优方案。在建城区范围内地质复杂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变形小的结构型式,禁止使用土钉墙等变形大的技护结构,对于开挖深度超过 6 米的基坑,限制使用锚杆支护结构形式。第二十二条 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方案,应选择不突出用地红线范围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和作业流程复核原支护结构设计,采用信息化动态设计,当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设计单位应及时调整设计,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参与专项施工组

10、织设计和监测方案的审查,当基坑工程部分或全部支护结构作为主要结构使用时,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 7 -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第二十五条 参加深基坑设计文件评审的专家应由具有岩土、结构和基坑施工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 5 人,评审后出具专家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的设计文件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才能用于施工。第四章 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七条 承接基坑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工程相符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对深基

11、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资质,第二十八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申请工作按市住建局相关程序办理,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第二十九条 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建设单位确有需要单独发包的,其基坑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现场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申领施工许可;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的,其现场管理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时,必须明确分包单位和分包内容;承担基坑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建设单位在单独申领施工许可时,应当根据市住建

12、局中山市建设工- 8 -程办理施工报建需提交的资料一览表中的建筑工程 500以上工程栏(增加监测合同资料)要求提供资料。因工程进度的差异性,其主体工程的建筑、结构设计图可由主体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认可的地下建筑结构平面图和基坑深度代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由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代替,其它条件不变。第三十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已通过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若因设计调整、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

13、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向专家提供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2) ,评审程序按原中山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在建工程执行专家论证程序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0948 号)文件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的不真实而引起的责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9 -资料不符合附件所要求的,施工(总承包)单

14、位不得组织专家论证。第三十二条 基坑在施工开挖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确认,并组织相邻市政、供水、供电、通迅、供气等相关管理部门及相关业主对基坑工程施工计划安排情况进行会签,对没有参加会签的部门及相关业主要进行告知性通知,不符合开挖条件的不得开挖施工。第三十三条 当基坑开挖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四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做好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测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和抢险措施,当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三十五条 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在

15、施工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送原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等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其基本内容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以其是临时工程为由减少或不(委托)送检。- 10 -第三十七条 支护结构如设计为内支撑型式,其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第三十八条 基

16、坑工程支护结构施工(开挖)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地下室等下道工序的施工。基坑工程施工回填至建设工地0.00 标高后,建设单位应将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案。第五章 基坑工程监理、监测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理,不得以其是临时工程而有任何懈怠。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关,当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出现险情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强制性条文要求,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基坑全安等级、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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