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篇: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 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