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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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中山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是 指 经 市 政 府批 准 设 立 ,由 市 财 政 在 年 度 预 算 中 安 排 旅 游 局 统 筹 管 理 ,用 于扶 持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第三条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坚 持 目 标 明 确 、重 点

2、 突 出 、程 序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专 款 专 用 、加 强 监 督 的 原 则 ,实 行 自 愿 申请 、镇 区 初 审 、专 家 评 审 和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信 息 的 公 布 、申 报 、评 审 、公 示 、验收 及 绩 效 等 管 理 流 程 在 中 山 市 产 业 扶 持 资 金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内同 步 进 行 ,实 行 资 金 信 息 统 一 公 开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第五条 市旅游局 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制定详细计划;组织、受理有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

3、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和项目实施情况,确 保专 项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的 实 现 。市 财 政 局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资 金 拨付 手 续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2第 二 章 扶 持 对 象 、 范 围 及 标 准第六条 扶持对象:在我市行政 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中山旅游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

4、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为旅行社类不限地区,须在境内开设合法的对公账户);(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三)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及文件齐全,且项目在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和具备动工条件的在建项目,以及上一年度结转续建的重大项目;(四)项目审批或相关评定证明文件齐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1.项目单位近 3 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2.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3.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 的相关事 项的;4.项目单位违反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五)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在市扶持产

5、业发展专项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3第七条 扶持范围:(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项目。包括旅游厕所、旅游驿站、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旅游交通标识牌、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二)新业态旅游项目。包括工业旅游、休闲乡村旅游、研学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三)旅游品牌建设。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广东省或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的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6、四)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在中山市辖区内酒店过夜的旅行社(含分社)。要求入住的酒店必须是我市的星级酒店、品牌连锁酒店或床位达到 100 个(含本数)以上的酒店。第八条 扶持标准:(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并达到 AA 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含本数)。42.旅游驿站、游客中心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本数)。(二)新业态旅游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含本数)。(三)旅游品牌建设。1.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 级景区(点)的,分

7、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 A 级的景区(点),给予差额奖补。2.酒店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提升星级的饭店,给予差额奖补。3.创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旅游局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荣誉、奖项、示范基地等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省级旅游品牌的奖补不超过 2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旅游品牌奖补不超过 5 万元。(四)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旅行社组织接待外地游客到中山过夜,按每人每晚 10 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补,过夜两晚及以上的奖补 15 元

8、。第三章 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第九条 申请程序:(一)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及新业态旅游项目类申请程序。1.项目单位向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镇5区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2.项目单位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3.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二)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申请程序。1.经属地镇区旅游主管部门加具书面意见后,由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

9、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三)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类项目申请程序。1.项目单位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2.市旅游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退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市旅游局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确认并通知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第十条 申报材料:(一)申报旅游公共设施建设类及新业态旅游类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公共设施类/新6业态旅游类)申请表,

10、提交相关材料(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达到预期目标承诺书、其他证明文件)。(二)申请旅游企业品牌建设类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获认定品牌或称号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申报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含分社)的项目单位填写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旅行社类)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年度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备案复印件,过夜游客情况表包括接待时间、人数、天数、入住酒店名称、酒店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电话、导游资格证号等,酒店

11、发票复印件)。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一)项目评审。1.旅游重点项目类审批程序。市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拟扶持项目名单。(1)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员为 5 人以上单数。(2)组织评审。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7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市监察局派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

12、程监督。2.旅游品牌建设类项目审批程序。由市旅游局对镇区、企业填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并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3.扶持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项目申报程序。市旅游局委托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对旅行社提交的申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再由市旅游局根据审核意见拟定拟扶持名单。(二)拟定项目。市旅游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及拟扶持名单,拟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三)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旅游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旅游局拟定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四)公告。市旅游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13、在中山市旅游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资金拨付8第十二条 项目单 位按照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指定期限内向市旅游局提交使用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合同书,市旅游局核定有关资料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三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进行一次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资金扶持。第五章 资金使用、验收及绩效第十四条 项目单 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内容、项目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用途。第十六条 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类的项目单位应设立专账管理

14、,专款专用,接受市旅游局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验收时上报资金详细使用情况及单据凭证。市旅游局将聘请专业部门重点对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评定。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法规范,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9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规范。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按照中山市产业

15、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 号)执行。第十九条 验收未通 过的项目单位,应按专家建议和市旅游局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再次未通过的,按相关程序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并中止该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第二十条 项目单 位存在下列情况,经督查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旅游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支付专项资金、追回已发放专项资金、中止项目单位三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的;(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的;(三)旅游重点项目经费未能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将经费挪作它用的;(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的;(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六章 附 则10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通过中山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和中山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办 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旅游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旅局发2014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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