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客 观、公正、科学地评 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的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司法部司法 鉴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第三条 司法鉴 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司法鉴 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司法鉴定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2、:副研究员、研究员。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第五条 司法鉴 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司法 鉴定研究类和司法 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三)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第七条 申报司法 鉴定研究类副研究 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助理研究员 5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或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 2 年以上;(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重要技术问题;(三)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 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作为主要研究人员(限课题承担者前二位)至少参与完成 2 项省部级以上科
4、研课题;(四)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不少于 400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八条 申报司法 鉴定研究类研究 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硕士学位,任副研究员 5年以上;(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科研项目或有主持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三)任副研究员期间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 1 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四)任副研究员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
5、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4 篇以上不少于 400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 1 篇发表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刊物上;(五)任副研究员期间主编出版 1 部以上不少于 15 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第九条 申报司法 鉴定应用类副主任法医 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含 1970 年至 1976 年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 10 年,任主检法医师 7 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主检法医师 5 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主检法医师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2 年以上;(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
6、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三)任主检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不少于 400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十条 申报司法 鉴定应用类主任法医 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主任法医师 5 年以上;(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三)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不少于 400
7、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四)任副主任法医师期间主编 1 部以上不少于 15 万字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第十一条 申报 司法鉴定应用类高 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含 1970 年至 1976 年高等院校普通班毕业),任工程师 7 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任工程师 5 年以上;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任工程师或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2 年以上;(二)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
8、的鉴定;(三)任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不少于 400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十二条 申报 司法鉴定应用类高 级工程师(正高级)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高级工程师 5年以上;(二)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三)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 3 篇以上不少于 4000 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四)任高级工程师期间主编 1 部以上不少于 15 万字的本专业
9、学术专著,或者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 1 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第十三条 破格申 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限获奖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二)作为第一责任人主持并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在 SCI 或者 EI 收录刊物上发表 2 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三)其他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取得重大专业成就的鉴定人员。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本细则第七至十二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第十四条 申报转评 司法鉴定应用
10、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取得 3 年以上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转评副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取得 3 年以上卫生系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 3 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 3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5 年以上;(四)具有承担本专业主要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 200 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第十五条 申报转评 司法鉴定应用 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
11、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取得 3 年以上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取得 3 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5 年以上;(四)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鉴定项目的鉴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五)作为第一鉴定人,完成 200 例以上案件的鉴定业务。第十六条 从事法医 临床或者法医病理 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学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
12、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 3 年的;(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 1 年的。第十八条 申报 人员已连续 2 年未通 过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应当暂停申报 1 年。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十九条 申报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第二十条 申报评审 司法鉴定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
13、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 3 份;(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一式 2 份;(三)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四)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五)申请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时间(年限)、检案数量证明;(六)反映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 2 份;(七)申请人任现职期间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10 份(复印件);(八)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复印件);(九)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
14、明材料(复印件);(十)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一)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上述申报材料中,第 (六)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 (七)一(十一)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 报司法鉴定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一式 3 份,并由呈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 申 报转评司法鉴定应 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除提
15、交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反映鉴定业务范围和鉴定能力的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0 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司法 鉴定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第四章 评 审第二十四条 高 评委由具有较高学 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公道正派,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每届评委不少于 25 人。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和办事机构。第二十五条 司法 鉴定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材料。高评委办事机构对接到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做好评审准备工作。(二)学术评估。高评委各专业学科组组织同行专家对送审的论著和司法鉴定文书等评审材料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价;组织对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破格申报评审人员的答辩工作;对申报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作出评估,向高评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高评委办事机构将初步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分送各高评委成员审阅。(三)评审。高评委召开评审会,参加年度评审的高评委委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各学科组向评委报告对申报评审人员的初步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评委对申报人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