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篇: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各部门基本职责:(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三)总务部: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第四条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四)所有报废后的物资一律由原使用部门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