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制度正文 第一篇: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申请制度第一章 开工报告提报准备1.1建设项目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时间;单项工程建筑物的开工,一般是指工程正式破土,作为桥墩的正式钻孔、打桩等也视为开工。新建、改建、扩建或停建后复工的工程项目或项目中的单项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工或复工之前办理开工报告报批手续。1.2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承包合同已签订;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复测及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 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评估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工地试验室已经建立并通过法定机构标定和验收合格,或与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办理了委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满足过程控制要求。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 监理工程师已经到位;涉及到既有线设备的,应与既有线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