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正文 第一篇: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时间:2021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一号审判庭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闫军景 书记员:韦龙宾2021. 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审:现在宣布开庭。第三人马少春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未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原告代:证据1、于卫华给梁光奇汇款条,证明原告支付给梁光奇19万玉米款;2、梁光奇书写的证明,证明于卫华没收到玉米,而被告已收到玉米款;3、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玉米的所有权不属于梁光奇,所以货款无法从英轩公司支取。原告赚取每车2021的差价。4、2021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的记录。审:被告质证。被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被告举证。被告代:证据1、证人马少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玉米买卖关系,是原告与马少春存在玉米买卖关系,梁光奇只起到介绍人作用,还证明马少春已收到原告的玉米款19万;证据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马少春收到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