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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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桃政发2016 33号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我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制定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 针,正视 薄弱环节,进一步贯彻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无证无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

2、财产安全,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事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关闭无证经营的供应站,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运输的车辆,严厉打击充装过期钢瓶的行为,规范送气工队伍的管理。 2 全面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只充装自有气瓶;全面实现瓶装燃气供应站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的唯一渠道;全面做到所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的车辆登记在册、人员持证上岗;逐步建立从充装到用户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追踪系统;加快优化我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场规划布局。三、主要任务(

3、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保证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检测有效,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操作人员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自有气瓶和用户信息档案。所有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车辆统一标色并登记在册,送气人员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燃气用户做好入户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企业自有气瓶,禁止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和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企业应建立气瓶配送追踪和服务系统,从储配站气瓶充装供应站送气工用户的各个流转环节,实现

4、全程信息管理。气瓶、配送车辆、送气工、用户等信息逐步上传系统,实现用户通过电话或网上预订,企业送气上门。(二)整合监管工作信息。以镇建管所燃气经营许可信息、瓶装燃气供应许可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气瓶信息、充装许可信息,交管所运输车辆信息,以及燃气企业气瓶配送和用户信息为基础,形成从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用户完整的生产供应信息网,有效掌控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供应、使用情况。(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镇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对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充装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自有气瓶、无条形码标识气瓶短 3 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及擅自倒灌、超量储存、无证运送等违法

5、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罚。四、时间和步骤专项治理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动员,发文之日起至 2016 年 7 月 10 日,结合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及瓶装燃气企业转型升级,做好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的政策宣贯工作。第二阶段为自查自纠,2016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8 月底。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自有气瓶做统一标识,无偿提供用户使用,可收取押金;鼓励企业对市场上流转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年限折价收购;鼓励企业采用满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要求的气瓶智能角阀;督促企业建立气瓶配送和用户管理体系,从供应站点向用户配送气瓶的电瓶车、三轮车等

6、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伤害险,给送气工投保雇主险;支持企业合理布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第三阶段为集中整治,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底。由镇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镇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交管所、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桃源镇范围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对照企业的建档登记信息,检查是否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行为;对用户进行抽查走访,了解供气企业用户登记管理和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无证经营、无证充装、超量储存、无证运 4 输气瓶等违法信息,采取统一行动集中

7、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阶段为深化巩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0 月底,镇联合检查组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回头看” ,防止无证经营、流动经营、跨地区经营和流动充装、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以及充装过期气瓶、不合格气瓶、非自有气瓶、私自贩卖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巩固整治成果。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镇建管所、安监所、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交管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管所,由镇建管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组织工作,研究推进措施,确保工作成效。(二)落实帮扶政策

8、。贯彻落实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对关闭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拆除、原生产场所环境修复等给予资金支持,对主动关闭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规划拟保留企业生产设备更新、重点隐患整改、技改工程建设等给予规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派出所、交管所要大力支持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气瓶配送工作,从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可按照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的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气瓶上安装智能角阀,落实区政府出台的非自有气瓶报废回收补贴方案。(三)实施联合执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5 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

9、合力。建管所: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提请上级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交管所:负责燃气运输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燃气运输以及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安监所: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储罐场,协调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产停业。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继续通过以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推进企业气瓶自有化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过期气瓶、不

10、合格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等行为;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派出所:负责对储配站以及各供应点反恐防范实施监督检查;将燃气运输、气瓶配送车辆列入监管范围;配合建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查处燃气违法违规工作,对于查获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未取得经营、供应许可的单位、个人运输、储存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燃气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运输、储存或者销售瓶装燃气 6 超过 1 立方米的,从重处罚;对抗拒执法、违法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营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储配站以及各供应站点

11、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和用户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对违法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隐患突出的重点企业,镇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提请上级部门进行专项督导。(五)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在每个月最后一周,向镇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在2016 年 10 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附件 1: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附件 2:吴江区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和报废处置办法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政府2016 年 6 月 27 日 7 附件 1:桃源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 长:柳

12、楠 成 员:姚方明 建管所所长朱 琦 安监所所长吴志华 交管所所长李忠旗 派出所副所长戴 杰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综合二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 任:姚方明副主任:朱 琦 吴志华 李忠旗 戴 杰 8 附件 2吴江区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和报废处置办法为规范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燃气企业只能充装自有气瓶的规定,结合我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就我区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和报废处置部署如下。一、市场现状目前,我区液化

13、石油气钢瓶绝大多数归用户所有,由于部分居民用户对液化气钢瓶使用的安全意识不强,也不愿意按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导致不少超过检验周期甚至使用年限的液化气钢瓶充斥市场,安全隐患巨大,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置换方案1置换范围:苏州市区吴江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气钢瓶(15 公斤)。2置换时间:发文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3置换方式:(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液化气钢瓶出厂日期、距离下 9 次检验的年限以及钢瓶外观等综合因素,确定钢瓶的回购价格,并予公布。在置换时开具回购凭证。(2)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居民用户缴纳一定数额的钢瓶使用押金,领取供气卡。

14、其中,居民用户置换自有钢瓶的,回购凭证标明的回购价格应在缴纳押金时抵扣。(3)居民用户凭供气卡购气并到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指定供应网点领用企业自有钢瓶,再次购气时交回空瓶。(4)用户有权单方终止供气协议,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回收空瓶后必须全额退还钢瓶押金。4押金、回购价格:液化气钢瓶的回购价格和使用押金,由各液化石油气企业自行确定。为维护用户利益,行业主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回购设置最低价格,每只不得低于 20 元(含报废钢瓶);对单个液化气钢瓶(15 公斤)的押金设置最高价格,其中普通钢瓶每只不得高于 120 元,采用智能阀的每只不得高于 160 元。三、钢瓶无害化处理1处置单位:由指定有条件

15、的单位对我区范围内置换的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2处置方式: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置换方式回购报废钢瓶,须统一送至指定单位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收购价为每只 15元。考虑到钢瓶运输周期,处置单位收取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报废钢瓶时间放宽至 2017 年 1 月 31 日。为避免外地液化气报废钢瓶涌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有对应的用户回购凭证等相 10 关证明材料作为依据,并承担无害化处理收购与市场收购的差价。报废钢瓶置换回购凭证按附表统一登记汇总,由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3处置补贴:为确保报废钢瓶无害化处理顺利推进,由区财政局、住建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测算,形成报废钢瓶处置补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州市区有标准的,则参照苏州市区标准执行。四、补充说明1液化气钢瓶的押金数额,以市场竞争为原则,由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限定价格。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2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对液化石油气企业的钢瓶置换工作进行监督管理。3本方案只针对居民用液化气钢瓶(15 公斤),其他自有置换工作,以市场竞争为原则由储配站经营企业参照本方案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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