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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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社会团体事项监管)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年度检查、监督管理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

2、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区民政局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 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

3、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

4、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

5、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年度检查、监督管理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

6、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 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

7、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

8、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

9、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养老机构事项监管)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区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11、监督检查;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检查不少于 2 家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 50%a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 3 次。四、监督检查程序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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