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5 保单贷款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1.1 合同构成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7.1 意外伤害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周岁7.3 全残2. 您获得的保障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 毒品2.1 基本保险金额 5.1 受益人 7.5 酒后驾驶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2 保险事故通知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期间 5.3 保险金申请 7.7 无有效行驶证 2.4 保险责任 5.4 保险金的给付
2、 7.8 战争2.5 责任免除 5.5 诉讼时效 7.9 军事冲突7.10 暴乱3. 您的义务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1 现金价值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 保险费的交纳 6.2 投保范围 7.13 遗传性疾病6.3 年龄错误 7.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还款项 7.15 利息4.1 犹豫期 6.5 地址变更 7.16 我们认可的医院4.2 合同内容变更 6.6 失踪处理 7.17 重大疾病4.3 宽限期 6.7 争议处理 7.18 特定疾病4.4 保险费的自动
3、垫交 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签收保单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
4、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2 您获
5、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7
6、.17) (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7.18) (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
7、人于年满 18 周岁(见 7.2)之前身故或全残(见 7.3) ,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 1 种和 1 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
8、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6)战争(见 7.8)、军事冲突(见 7.9)、暴乱(见 7.10)或武装叛乱;(
9、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10、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4)。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11、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
12、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和 30 年五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 15 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
13、退还您已交保险费。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
14、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7.15) ,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 1 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4.5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
15、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4.6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6、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17、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18、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7.16)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
19、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
20、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21、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6.3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
22、们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23、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6.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 2.4 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24、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2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7.3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
25、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
26、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
27、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7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8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7.9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7.10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
28、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7.11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7.1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
29、的特征。7.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7.15 利息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7.16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
30、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7.17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注 1)确诊,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31、;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
32、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3.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2)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3)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
33、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34、,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8.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
35、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1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11.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36、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 5)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13.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
37、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4. 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5.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6. 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