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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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简称“任我行”。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3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A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

2、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B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

4、险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六、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

5、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十二、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类风险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

6、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7、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8、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

9、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被保险人

10、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公安等有权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伤残,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

11、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

12、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

13、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4、,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斗殴:

15、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保险金额:本

16、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90;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 n 为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情形复杂: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

17、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

18、险服务。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

19、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4 伤残的评定原则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

20、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5 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21、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颅脑损伤

22、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注: 护理依赖: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1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2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

23、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3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4、。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一侧眼球缺失 7 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 5 级 2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25、 3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一眼盲目 5 级 7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注:视力和视野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级别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1 0.3 0.1低视力2

26、 0.1 0.05(三米指数)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盲目5 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2学习或其他活动。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双侧眼睑外翻 8 级双侧

27、眼睑闭合不全 8 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一侧眼睑外翻 9 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

28、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双侧耳廓缺失 5 级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一侧耳廓缺失 8 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2.6 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一耳听力损

29、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30、 7 级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一侧鼻翼缺损 9 级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

31、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4.2 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4.3 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

32、折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5.2 肠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

33、综合症 2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5.3 胃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4 级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

34、障碍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1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3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4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级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8 级5.5 肝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级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级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8 级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1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5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 级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 级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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