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武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省 长 罗清泉2021年1月29日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第三条 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第四条 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