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准备实施裁决正文 第一篇:法院强制执行准备实施裁决法院强制执行准备实施裁决十七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一)审查执行依据;(二)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三)召集当事人谈话,向申请人了解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及其请求,并要求其举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及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四)审查是否符合委托执行条件;(五)制定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方案;(六)其他认为需要准备的事项。第十八条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及时审查执行依据,如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误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及时报执行裁决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移交局(庭)长审查决定。不予执行裁定应由执行一科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作出。第十九条书记长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内组织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案件联系卡、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案件材料一并移交给相对的案件执行法官送达。第二十条对于重大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应在执行实施前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及制订工作方案,经执行实施部门负责人召集讨论确定后报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