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正文 第一篇: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26 【生效日期】1996-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第三条 第三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第四条 第四条 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