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单位:安乡县公安局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 86 号)受理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决定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 银行金库 (JR/T0003-2000) 、 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 、 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等标准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一) 金融机构营业
2、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和自验报告。(三)金库、保险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所从事工种及资质材料说明。(四)隐蔽工程资料(要求含图片资料) 。办理程序一 、申请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金融单位提出建设施工申请后,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三、审查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建条件,开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个
3、工作日内,组织 5 名或者 7 名专家(在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3、根据专家组意见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按规定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四、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五、送达与公示1.公示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意见。2. 对通过验收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牌匾和纸质证书) 。 3. 对验收不合格的,制
4、作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咨询电话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736-433555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夏季作息时间 3:00-6:00) 办公地点:安乡县公安局办公楼三楼治安大队乘车路线 乘 8 路公交金 融 机 构
5、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及 工 程 验 收 流 程 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核审核申报材料、专家现场评估通过审批,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决定申请申请人到安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
6、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人领取准予施工通知书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单位:安乡县公安局事项名称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公安部令 86 号)受理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决定机构 公安机关办理条件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2004) 、 银行金库 (JR/T0003-2000) 、 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
7、 、 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等标准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一) 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九)房产租赁或者
8、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一 、申请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金融单位提出建设施工申请后,受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三、审查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办理程序实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建条件,开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 5 名或者 7 名专家(在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挑选) ,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3、根
9、据专家组意见 5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 5 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按规定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四、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送达与公示1.公示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意见。2. 对通过审批的,颁发准予施工通知书 。 3. 方案未通过审批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待申请人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收费依据
10、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咨询电话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736-4335551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夏季作息时间 3:00-6:00) 办公地点:安乡县公安局办公楼三楼治安大队乘车路线 乘 8 路公交金 融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金 库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建 设 方 案 审 批及 工 程 验 收 流 程 图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11、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审核审核申报材料、专家现场评估通过审批,发准予施工通知书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决定申请申请人到安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人领取准予施工通知书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单位:安乡县公安局事项名称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5 号)第二十条受
12、理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决定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办理条件1、具备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有效的资质;2、经批准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批量使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其它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一、受理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
13、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审查(一)初审(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提出初审意见。(二)复审(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2)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对 符 合
14、 法 定 条 件 、 标 准 的 , 签 署 同 意 的 意 见 ; 对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 标 准 的 , 签 署 不 同 意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三、决定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四、送达与公示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15、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办理期限 3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收费依据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咨询电话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0736-433555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夏季作息时间 3:00-6:00) 办公地点:安乡县公安局办公楼三楼治安大队乘车路线 乘 8 路公交第 二 类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运 输 许 可 流 程 图申请购买单位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提交购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16、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面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当场返回材料。审核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作出决定。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依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单位:安乡县公安局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证核发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办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受理机构 安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决定机构 安乡县公
17、安局办理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材料1、 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供销计划合同;2、 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和运输爆炸物品审批表 ;3、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办理程序本市范围内进行的,由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发证,超出市范围进行的,区、县公安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发证。(一)受理1、受理标准(1)申请材料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1、受理地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受理程序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将材料转市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初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二)审查1、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