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后勤系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切实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后勤保障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医院后勤系统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医院后勤系统消防形势稳定,根据消防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医院后勤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此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后勤各班组及外包协作单位。第三条 各班组、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第四条 各班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特别是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期要加大频次。第五条 各班组、各单位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