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篇: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字体显示: 大 中 小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 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