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二、申请条件(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民政局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