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技术标准正文 第一篇: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技术标准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技术标准1.1 一般管理标准1.1.1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的永久密闭通风队每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栅栏及风门,兼管单位、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1.1.2 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通风设施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风门;严禁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的构筑由通风部技术人员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要求设计施工,施工结束后通风队应予以验收并有书面记录,每处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结束验收单应有通风部签字认可。1.1.3 由于过设备或回收工字钢等需要打开、拆除通风设施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打报告,经通风部门审批,总工程师同意,并做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的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都不能私自打开或拆除通风设施及附属设施。1.1.4 严禁私自改变调节风窗的通风面积。进入密闭前栅栏内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人携带测氧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1.1.5 井下严禁车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