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