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我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源头上预防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包括:道路客运、汽车客运站、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与水运建设工程、道路设施养护、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港口及航运(含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汽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等十三个经营类别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