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担保、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借款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和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借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授权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担保、借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是担保、借款行为的主体,是担保、借款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威海市环翠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区属国有企业的担保、借款管理工作。(二)严格程序、审慎决策的原则。区属国有企业在做出担保、借款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借款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借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