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一 绪论。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权的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
2、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
4、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2.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5、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
6、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7、的区别: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政法律2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二者的区别在 P11 页。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具有非对称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后者包括战争、天灾等。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有机整体。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1.从行政
9、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作用在 P9 页。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 1903 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
10、行政法概要 问世是我国 1949 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第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依据” 、 “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
11、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
12、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设或消除腐败、保障知识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要求: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
13、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具体包括: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5、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3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
14、的一个决定性条件。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
15、他社会组织。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1.行政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权)
16、 。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行政职责的内容:1.一分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线。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权限分纵向行政权限和
17、横向权限。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2.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
18、工作。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我国行政体制是一个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横交错、关系复杂却罗列有致的完整系统。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其职权划分、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知见影响着行政效率,关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状况,乃至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国务院直属机关的职权包括:规章制定权,行政
19、事项处理权,争议的裁判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成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省、市、县、乡四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双重从属制” 。 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执行权;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领导和管理权;4、保护、保障权;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包括: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
20、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如4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础的人民政府,领导和关系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以及各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三个方面。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3.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
21、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
22、.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着。行政机构指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它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决定的。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
23、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行政职能必须由行政组织承担并予以完成。其他社会组织是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分为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
24、位;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4.公务员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律关系,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方面。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
25、休和判决刑罚六种】和事实原因【包括思维、丧失国籍】公务员的权利: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务员义务主要分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指对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 不搞政治中立,强调党的领导,不搞独立的管理体制,强调党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之一。服务纪律,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服务纪律既是政府对公务员在工作方面的要求,又是衡
26、量公务员工作好坏的评价尺度之一。公务员的责任: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处分,是指公务员因违法违纪所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5开除六种。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引咎辞职的前提性基础。“申诉控告”制度为公务员责任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其一是申诉制度,其二是控告制度。5.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相
27、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参与型行政”与“互动型行政”是一分执政的基本要求,强调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创造一种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公权,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分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
28、权两种。 国家公权,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的不同,分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根据内容不同,分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 。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公义务的分类: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分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两种。 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分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四种。 根据其目的不同,分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务义务。相对人的公法行为,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
29、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第四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国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1.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2.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裁量性。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
30、偿服务为原则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共服务,是无偿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的结果,行政行为单方意志则是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前提。2.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指一个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核心,研究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活动和行政诉讼都有特别重要的价值。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人以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
31、行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包括人身义务,如行政拘留决定】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失去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如吊销许可证、执照。 免除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 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
32、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推出,不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即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辨的效力。是一种相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即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包括对相对人的约束力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4.行6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即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
33、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事实上一经作出就是合法的。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主要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行动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3.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1.以其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
34、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如知道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3.以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35、。5.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6.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分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双方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7.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以盖单位公章。8.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
36、行为,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中典型的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10以行政职权的来源分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委托的行为。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要要件。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 P35 页。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原
37、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主要包括: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行为,行为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公告生效,即行政机关讲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的关键问题是采取有效的告知形式,足以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知晓明了。 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举办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38、 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的要求。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狱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39、,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主要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7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应当符合两项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划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涉及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纸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
40、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似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
41、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构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当赔偿。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
42、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P37 页。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P34 页。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P34 页。第五行政行为(一)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由于它可以反复适用,且对象具有普遍性,故有学者称之为普遍行政行为。 其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出的划分,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
43、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分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特点:P42.。行政立法的分
44、类:1.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分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分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这类立法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通常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法规、规定,通常叫做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 试验性立法制定的法规,通常叫做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
45、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权限,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 具体内容包括: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2.民主立8法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
46、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科学立法原则。行政立法程序,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行政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立项,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划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是指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审查,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交送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决定
47、,又称通过,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行政法规,是制定行政法规的通常方式。备案,指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权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
48、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其特征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规范性。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2.越权情况严重。3.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4.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
49、依据。5.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6.缺乏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起草;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审查、签批几个步骤。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其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第六行政行为(二)1.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行政给付的形式:1.抚恤金,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