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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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结算第一章关贸总协定:GATT国际商会:ICC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由WTO制定)经合组织:OECD第二章一、银行境外分支机构设置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代表处(Represent Office)。代表处是银行设在境外的非营业性办事机构。实质上,其没有自己名下的资产和负债、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经营真正的银行业务,代表处的主要职能是探询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盈利机会、开辟当地信息新来源,并代表母行从事信息传递、公共关系、业务招揽等活动。代表处是分支机构最低级和最简单的形式,通常是设立更高层次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2办事处(Agency Office)。办事处是银行设在境外的,能够从事资金汇兑

2、和贷款业务,但不能在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3分支行(Branch and Sub-branch)。分行是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设在境内外的一种最主要的营业性机构。分行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要受到本国或本国与东道国双方的法律及规章制约;其业务范围及经营政策须与母行保持一致,业务规模须以母行的资本、资产及负责为基础,母行对分行的活动负完整责任。一般来说,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但不能经营非银行业务。4附属银行(Subsidiary Bank)。附属银行是银行在东道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其在

3、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对其自身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股权的全部或大部分为母行所控制。附属银行的经营范围较广,通常可以从事东道国国内银行所能经营的全部商业银行业务活动,此外,附属银行还可以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保险等非银行业务。5联营银行(Affiliated Bank)。联营银行在法律地位、性质和经营特点上与附属银行类似,而不同之处是,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权只能在50以下,即拥有少数股权,其余股权可以为东道国所有,或由几家外国投资者共有。联营银行可以由两国或多国投资者合资所建,也可以由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当地银行部分股权而形成。其业务经营品种与范围依注册规定或参股

4、银行的性质而定。联营银行的员优势是可以集中两家或多家参股者的优势。6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银团银行通常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注册组建的公司性质的合营银行,任何一个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都不得超过50。作为一个法律实体,银团银行有自己的名称和特殊功能,它既接受母行委托的业务,也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其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对超过母行能力的大额、长期贷款作出全球性辛迪加安排;承销公司证券;经营欧洲货币市场业务;安排国际间的企业合并和兼并;提供项目融资和公司财务咨询等。与其他形式的银行相比,银团银行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如组成银团银行的母行大多是世界著名的跨国银行;银团银行的注

5、册地多为一些国际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银团银行经营的业务大多是单个银行不能或不愿意经营的成本高、风险大、专业技术性强、规模和难度较大的业务;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很少向消费者提供小额零售业务。二 、 代 理 行 (correspondent Bank)代 理 行 是 指 代 理 承 做 与 本 国 银 行 之 间 的 国 际 金 融 业 务 , 并 与 本 国 银 行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国 外 银行 。三 、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方 式 银 行 在 建 立 国 外 代 理 行 关 系 时 , 一 般 采 取 母 行 统 一 决 策 的 做 法 , 但

6、分 支 机 构 也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发展 需 要 , 随 时 向 母 行 提 出 建 议 。 目 前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方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 1 母 行 统 一 建 立 。 这 是 建 立 国 外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主 要 方 式 。2 分 支 机 构 建 议 母 行 建 立 。3 国 外 建 议 报 经 母 行 联 系 建 立 。四 、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步 骤 建 立 国 外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规 范 程 序 , 大 体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 段 : (一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估 主 要 内 容 就 是 银 行 的 历

7、史 啦 地 位 啦 等 基 本 情 况通 过 资 信 调 查 与 评 估 , 在 摸 清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层 次 。 代 理 行 关 系 通常 分 为 三 种 : 一 般 代 理 行 关 系 ; 开 立 账 户 关 系 ; 议 定 透 支 额 度 关 系 。 (二 )签 订 协 议 或 换 函 确 认 2(三 )相 互 交 换 控 制 文 件 控 制 文 件 (Control Documents)是 代 理 行 双 方 相 互 委 托 业 务 , 凭 以 核 对 和 查 验 对 方 银 行 发 来 的委 办 业 务 的 电 报 、 电 传 和

8、 凭 证 等 的 真 实 性 , 确 保 业 务 安 全 顺 利 进 行 的 重 要 文 件 。 双 方 银 行 应 互 相 交 换控 制 文 件 。 控 制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三 部 分 : 1 授 权 签 字 印 鉴 样 本 (Specimen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 Book), 简 称 印 鉴 , 是 代 理行 凭 以 核 对 对 方 行 发 来 的 业 务 文 件 和 凭 证 签 章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的 依 据 。 为 确 保 业 务 安 全 进 行 , 代 理行 双 方 在 其 印 鉴 上 须 明 确 印 鉴 使 用 办 法 , 分

9、别 列 明 各 级 被 授 权 签 字 人 员 有 权 签 字 额 度 、 有 权 签 字 范 围 、有 效 签 字 组 合 方 式 和 亲 笔 签 字 样 本 。2 电 报 密 押 (Telegraphic Test Key or Cypher), 简 称 密 押 , 是 代 理 行 双 方 用 以 确 证 对 方发 来 的 委 办 业 务 电 讯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的 密 码 组 合 。 密 押 一 般 由 一 系 列 项 目 组 成 , 包 括 : 电 讯 拍发 的 月 份 和 日 期 、 业 务 使 用 的 贷 币 、 业 务 的 金 额 、 连 续 顺 序 号

10、等 。 密 押 是 绝 密 (Strictly Confidential)文 件 , 代 理 行 双 方 须 指 定 可 以 信 任 的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和 使 用 , 密 押 文 件 必 须 存 放 在 专 用保 险 柜 内 。 由 于 密 押 的 机 密 性 很 大 , 各 国 银 行 一 般 在 使 用 一 段 时 间 后 , 即 更 换 新 密 押 。 对 方 银 行 所 有以 电 讯 方 式 委 办 的 业 务 , 均 须 在 核 验 密 押 完 全 相 符 后 才 能 受 理 。3 费 率 表 (ScheduLe of Terms and ConditLons), 又 称

11、收 费 表 , 是 代 理 行 双 方 受 对 方 行 委托 , 代 办 各 项 业 务 或 提 供 服 务 后 , 计 收 各 项 费 用 标 准 的 费 率 表 , 其 适 用 范 围 主 要 是 按 照 代 理 合 约 规 定的 各 项 代 理 业 务 。 一 般 对 方 银 行 的 来 委 业 务 , 按 本 国 银 行 的 费 率 表 收 取 费 用 ; 本 国 银 行 的 去 委 业 务 ,则 按 对 方 银 行 的 费 率 表 收 取 费 用 。 根 据 双 方 银 行 的 合 作 关 系 , 还 可 约 定 相 互 免 收 手 续 费 等 事 项 。( 表 的 内 容 包 括

12、开 证 、 转 开 证 、 进 口 托 收 等 乱 七 八 糟 的 一 堆 业 务 的 费 率 和 最 低 最 高 收 费 )五 、 按 照 账 户 建 立 的 对 象 不 同 , 银 行 间 的 账 户 可 分 为 代 理 行 往 来 账 户 和 联 行 往 来 账 户 。首 先 是 代 理 行(一 )代 理 行 的 种 类代 理 行 之 间 按 有 无 账 户 关 系 划 分 , 可 分 为 账 户 行 和 非 账 户 行 。 ( 大 概 就 是 老 师 说 的 甲 种 、乙 种 代 理 行 了 )1 账 户 行 (Depository Bank)。 账 户 行 是 指 代 理 行 之 间

13、 相 互 在 对 方 银 行 开 立 了 账 户 的 银 行 。账 户 行 是 在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 为 了 解 决 双 方 在 结 算 过 程 中 的 资 金 收 付 而 建 立 的 特 殊 关 系 。 账户 行 间 的 支 付 , 大 都 通 过 开 立 的 账 户 进 行 结 算 。 账 户 行 必 然 是 代 理 行 , 而 代 理 行 并 不 定 是 账户 行 。在 一 家 银 行 的 全 部 国 外 代 理 行 中 , 选 择 账 户 行 除 需 考 虑 前 述 建 立 代 理 行 关 系 的 基 本 前 提 外 , 还 应考 虑 以 下 条 件 :第

14、 一 , 选 择 与 本 行 业 务 合 作 较 密 切 的 国 外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第 二 , 选 择 位 于 国 际 贸 易 的 重 要 地 区 或 金 融 中 心 , 且 是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第 三 , 选 择 在 本 国 有 官 方 货 币 牌 价 的 自 由 外 汇 发 行 国 的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第 四 , 选 择 在 国 内 外 设 置 分 支 行 处 或 建 立 国 外 代 理 行 关 系 较 多 的 国 外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第 五 , 选 择 具 备 现 代 化 通 讯 设 备 和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人 才

15、 的 国 外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第 六 , 选 择 开 户 条 件 好 , 费 用 较 低 的 国 外 银 行 为 账 户 行 。2 非 账 户 行 (Non-depository Correspondent)。 非 账 户 行 是 指 除 帐 户 行 以 外 的 其 他 代 理 行 ,或 者 说 是 与 本 国 银 行 建 立 了 业 务 代 理 关 系 , 但 没 有 建 立 账 户 行 关 系 的 代 理 行 。 非 账 户 行 之 间 的 货 币 收付 需 要 通 过 第 三 家 银 行 的 参 予 才 能 实 现 。银 行 之 间 相 互 建 立 非 账 户 行 关 系 ,

16、多 发 生 在 与 本 国 经 贸 或 银 行 业 务 往 来 有 限 的 国 家 或 地 区(二 )代 理 行 账 户 的 设 置本 国 银 行 和 国 外 代 理 行 建 立 了 互 相 代 理 收 付 的 业 务 合 作 关 系 后 , 必 须 通 过 一 定 的 账 户 进 行 结 算 。账 户 行 的 建 立 是 以 双 方 账 户 的 设 置 为 基 础 , 而 非 账 户 行 的 建 立 则 是 以 业 务 的 代 理 为 基 础 并 无 账 户 关系 。 因 此 , 代 理 行 账 户 的 设 置 是 针 对 账 户 行 而 言 的 。1 根 据 账 户 开 方 形 式 的 不

17、 同 划 分 , 账 户 可 分 为 单 方 开 立 账 户 和 双 方 互 开 账 户(1)单 方 开 立 账 户 。 即 一 方 银 行 在 对 方 银 行 开 立 对 方 国 家 货 币 或 第 三 国 货 币 的 账 户 。 两 国 贸 易 和非 贸 易 往 来 , 不 论 是 用 甲 国 还 是 乙 国 货 币 支 付 , 都 可 在 这 两 家 代 理 行 间 收 付 、 调 拨 , 并 相 应 地 记 在 有关 账 户 上 。 其 特 点 是 单 面 开 户 双 方 共 同 使 用 。(2)双 方 开 立 账 户 。 即 双 方 银 行 互 相 在 对 方 银 行 开 立 对 方

18、 银 行 所 在 国 货 币 的 账 户 。 两 国 贸 易 和 非贸 易 往 来 , 不 论 是 以 甲 国 还 是 乙 国 货 币 支 付 , 都 可 在 这 两 家 代 理 行 收 付 、 调 拨 , 并 相 应 地 记 在 有 关 账户 上 。 其 特 点 是 双 面 开 户 双 方 共 同 使 用 。由 于 国 际 经 贸 交 易 逐 渐 集 中 于 使 用 少 数 几 种 货 币 进 行 计 价 结 算 , 代 理 行 间 开 立 账 户 所 用 货 币 也集 中 在 少 数 几 种 通 用 货 币 上 。 所 以 , 代 理 行 之 间 双 方 互 开 账 户 的 方 式 已 很

19、 少 见 。 较 为 普 遍 的 是 单 方 开立 账 户 , 且 为 对 方 银 行 所 在 地 货 币 账 户 , 而 该 地 又 是 该 货 币 的 清 算 中 心 , 货 币 又 是 通 用 货 币 。32 根 据 账 户 开 立 性 质 的 不 同 划 分 , 账 户 可 分 为 住 户 账 、 来 户 账 和 清 算 账 户 (记 英 文 )(1)往 户 账 (Nostro Account)。 即 本 国 银 行 在 对 方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 该 账 户 是 镜 子 账 户 , 同 时也 是 本 国 银 行 的 资 产 账 户 。 账 户 的 货 币 一 般 是 各

20、种 通 用 的 货 币 。 如 美 元 是 国 际 通 用 货 币 之 一 , 绝 大 多数 国 际 银 行 总 要 在 纽 约 选 一 家 银 行 为 代 理 行 , 并 开 立 美 元 账 户 。 该 美 元 账 户 对 所 有 开 户 银 行 来 讲 即 为往 户 账 。(2)来 户 账 (Vostro Account)。 即 对 方 银 行 在 本 国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 该 账 户 是 真 实 帐 户 , 同 时也 是 本 国 银 行 的 负 债 账 户 。 账 户 的 货 币 一 般 为 本 国 货 币 。 对 本 国 货 币 尚 非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的 国

21、 家 的 银行 而 言 , 来 户 账 的 设 置 尚 不 普 遍 。(3)清 算 账 户 (Clearing Account)。 即 不 必 使 用 现 汇 的 记 账 账 户 , 主 要 用 于 国 家 间 的 政 府 协 定贸 易 和 其 他 经 济 活 动 的 结 算 。3 根 据 账 户 结 算 范 围 的 不 同 划 分 , 帐 户 可 分 为 往 来 帐 户 和 专 用 账 户(1)往 来 账 户 。 在 处 理 日 常 业 务 时 使 用 的 活 期 账 户 , 一 般 不 计 利 息 , 以 贷 方 余 额 抵 补 账 户 的 费 用 。(2)专 用 账 户 。 除 往 来

22、账 户 外 , 可 以 另 外 开 立 专 用 账 户 , 如 快 邮 专 用 账 户 、 在 国 外 发 行 债 券 及 股票 的 专 用 账 户 。(三 )代 理 行 往 来 账 户 的 应 用 ( 以 防 万 一 写 下 来 , 反 正 不 难 记 )1 通 过 账 户 行 直 接 入 账 进 行 清 算2 通 过 共 同 账 户 行 转 账 进 行 清 算3 通 过 账 户 行 的 共 同 账 户 行 转 账 进 行 清 算然后是联行一 家 商 业 银 行 系 统 辖 内 所 属 总 行 、 境 内 外 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互 称 联 行 。 联 行 间 由 于 办

23、 理 国 内 、 国际 结 算 以 及 银 行 之 间 的 资 金 划 拨 等 业 务 , 相 互 存 入 、 存 出 款 项 而 发 生 的 资 金 和 账 务 往 来 , 统 称 为 联 行往 来 。 联 行 往 来 的 实 质 是 银 行 系 统 辖 内 各 分 支 机 构 之 间 的 应 收 应 付 关 系 , 是 办 理 货 币 结 算 和 资 金 调 拨的 基 础 渠 道 。(一 )联 行 往 来 的 账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记 账 制 度1 联 行 往 来 的 账 务 管 理 体 制 一 般 有 “直 接 管 辖 制 ”、 “ 分 级 管 辖 制 ”和 “分 区 管 辖 制

24、”三 种方 式 。2 联 行 往 来 的 记 账 制 度(1)联 行 分 散 记 账 制 。 自 己 记 自 己 的(2)母 行 集 中 记 账 制 。 统 一 送 到 母 行 记 , 效 率 低(3)母 行 集 中 销 账 制 。 只 销 账 联 送 到 母 行我 国 一 般 用 第 1、 3种( 二 ) 联 行 往 来 的 账 户 设 置 与 应 用1 境 外 联 行 的 账 户 设 置 与 应 用从 理 论 上 讲 , 境 外 联 行 往 来 应 采 用 “双 边 账 户 ”制 开 立 账 户 , 然 而 , 从 目 前 银 行 境 外 联 行 往来 的 账 户 设 置 看 , 习 惯

25、上 沿 用 “单 边 账 户 ”制 , 这 样 做 的 原 因 多 为 一 方 联 行 所 处 国 家 的 货 币 不 具 有可 自 由 兑 换 性 质 。2 国 内 联 行 的 账 户 设 置 与 应 用国 内 联 行 往 来 本 着 “既 简 便 适 用 , 又 严 密 监 督 ”的 原 则 , 在 账 户 管 理 上 一 殷 采 用 “总 (母 )行制 ”, 即 二 个 关 系 行 相 互 委 办 一 切 业 务 的 资 金 收 付 、 划 拨 , 均 直 接 往 来 入 账 , 由 其 母 行 集 中 核 对 销 账 ,以 便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 其 做 法 是 将 账 务 分

26、 设 “往 户 ”和 “来 户 ”两 个 系 统 。 凡 记 载 委 托 其 他 联 行 代理 收 付 一 切 款 项 的 账 户 , 称 为 “住 户 ”; 凡 受 理 其 他 联 行 委 托 记 载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的 账 户 , 称 为“来 户 ”。 因 两 个 关 系 行 日 常 业 务 通 过 划 拨 报 单 直 接 往 来 , 故 填 发 报 单 的 行 在 账 务 上 属 “往 户 ”, 收 受 报 单 的 行 在 账 务 上 属 “来 户 ”。三 、 银 行 间 往 来 帐 户 的 选 择优 先 顺 序 : 联 行 账 户 行 非 账 户 行第 三 章讲 支 付 系 统

27、 , 貌 似 木 有 讲 到 有 重 点第 四 章名 词 解 释 :1. 汇票 :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2. 本票:我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3. 狭 义 的 票 据 是 指 由 出 票 人 签 发 , 约 定 自 己 或 命 令 他 人 在 一 定 时 期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金 额 的 书 面 凭 证 ,一 般 包 括 汇 票 (bill of exchange

28、)、 本 票 (promissory note)、 支 票 (cheque check)三 种 类 型汇 票 :一 、 某 些 重 点三 个 当 事 人 :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 收 款 人汇 票 一 般 由 出 口 商 签 发 , 指 定 进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的 往 来 银 行 为 付 款 人 , 出 口 商 或 出 口 商 的 往 来 银 行 或 其他 委 托 人 为 汇 票 的 收 款 人 。 当 出 票 人 指 定 自 己 为 汇 票 的 收 款 人 时 , 该 汇 票 即 成 为 “己 收 汇 票 ”或 “指 己 汇 票 ”, 仍 具 备 三 个 基 本 当 事 人

29、 , 符 合 法 定 要 式 。二 、 汇 票 的 要 式 项 目汇 票 是 一 种 要 式 证 券 , 出 票 人 在 签 发 汇 票 时 , 必 须 按 照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 使 汇 票 具 备 必 要 的 形 式及 内 容 , 即 汇 票 的 必 要 项 目 (requirements)。 否 则 , 要 式 不 具 备 的 汇 票 将 不 产 生 任 何 票 据 效 力 。(一 )标 明 “汇 票 ”字 样(二 )无 条 件 支 付 命 令汇 票 是 一 种 体 现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的 有 价 证 券 , 其 支 付 必 须 是 无 条 件 的 , 包 括 我 国 票

30、 据 法 在 内 的 许 多 国 家 的 票 据 法 对 此 均 有 规 定 。 为 体 现 票 据 的 无 条 件 支 付 特 征 , 须 使 用 规 定 的 支 付 命 令 文 句 :1.须 用 祈 使 句 型 ; 2.不 允 许 出 现 任 何 限 制 支 付 的 文 句 或 附 带 条 件 ; 3.若 支 付 命 令 指 示 从 某 特 定 账户 中 支 付 款 项 , 如 “Pay ABC Company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from your No.3 account (从 你 方 的 第 三 号 账 户 中 支 付 ABC公 司

31、l万 美 元 )”, 表 明 汇 票 款 项 的 支 付 取 决 于 该账 户 中 是 否 有 足 够 的 款 额 , 就 违 背 了 “无 条 件 支 付 ”的 要 式 规 定 ; 4.在 汇 票 中 加 列 表 明 汇 票 开 立原 因 的 出 票 条 款 , 仍 符 合 无 条 件 支 付 命 令 的 要 式 规 定 。(三 )收 款 人收 款 人 又 称 汇 票 抬 头 人 , 是 汇 票 的 主 债 权 人 , 应 明 确 记 载 。 根 据 英 国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汇 票 收 款 人 有 三 种 记 载 方 法 :1 限 制 性 抬 头 (restrictive orde

32、r)。 汇 票 一 旦 做 成 限 制 性 抬 头 , 收 款 人 则 不 能 转 让 汇 票 。3 持 票 来 人 抬 头 (payable to bearer)。 持 票 来 人 抬 头 汇 票 无 须 由 持 票 人 背 书 , 仅 凭 交 付 即可 转 让 , 汇 票 债 务 人 须 对 持 票 来 人 抬 头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负 责 。英 国 票 据 法 允 许 汇 票 做 成 持 票 来 人 拾 头 , 但 日 内 瓦 统 一 票 据 法 则 不 允 许 。此 外 允 许 汇 票 的 出 票 人 指 定 自 己 作 为 汇 票 的 收 款 人 , 此 种 汇 票 即 “己

33、收 汇 票 ”, 经 收 款 人(即 出 票 人 )背 书 后 可 转 让 。(四 )载 明 一 定 的 货 币 金 额(五 )汇 票 的 出 票 日 期 和 地 点汇 票 的 出 票 日 期 即 出 票 人 开 立 汇 票 的 日 期 。 出 票 日 期 对 于 出 票 后 若 干 天 付 款 的 远 期 汇 票 具 有 确 定付 款 日 期 的 作 用 ; 而 对 于 即 期 汇 票 则 起 着 确 定 提 示 期 限 届 满 的 作 用 。 另 外 , 还 可 凭 出 票 日 期 判 定 出 票人 在 签 发 汇 票 时 有 无 行 为 能 力 , 比 如 是 否 已 提 供 了 商 品

34、 和 劳 务 等 的 对 价 。汇 票 的 出 票 地 点 即 汇 票 的 签 发 地 , 应 与 汇 票 出 票 人 所 在 地 相 一 致 。(六 )付 款 人 姓 名 及 付 款 地 点付 款 人 是 汇 票 的 三 个 基 本 关 系 人 之 一 , 出 票 人 应 详 细 列 明 付 款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 以 便 收 款 人 或持 票 人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或 提 示 付 款 。 付 款 地 点 应 为 付 款 人 所 在 地 。(七 )付 款 期 限汇 票 的 付 款 期 限 (tenor of payment)又 称 付 款 到 期 日 , 是 付 款

35、 人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的 日 期 。 各 国票 据 法 对 汇 票 是 否 必 须 载 明 付 款 期 限 的 规 定 并 不 一 致 。 我 国 票 据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汇票 上 未 记 载 付 款 日 期 的 , 为 见 票 即 付 ”。1 汇 票 付 款 期 限 的 种 类( 1) 见 票 即 付 (At sight)。 付 款 人 于 持 票 人 提 示 汇 票 时 , 立 即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此 类 文 句 有 :“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On demand pay to the o

36、rder of ABC Company”( 2) 定 日 付 款 (At fixed date)。 定 日 付 款 的 汇 票 又 称 板 期 汇 票 , 即 在 出 票 时 定 明 将 来 付款 的 具 体 日 期 , 属 远 期 汇 票 范 畴 。( 3) 出 票 日 后 定 期 付 款 (After date)。 由 付 款 人 在 出 票 日 以 后 的 若 干 时 期 ( 如 出 票 后 60天 、 9个 月 等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属 远 期 汇 票 范 畴 。5( 4) 见 票 后 定 期 付 款 (After sight)。 由 付 款 人 在 承 兑 汇 票 日 以

37、后 的 若 干 日 期 付 款 , 属远 期 汇 票 范 畴 。( 5) 延 期 付 款 (Deferred payment)。 一 般 根 据 海 运 提 单 日 期 、 交 单 日 期 或 其 他 特 定 日 期 开始 推 算 汇 票 的 付 款 到 期 日 , 属 远 期 汇 票 范 畴 。为 便 于 推 算 汇 票 的 付 款 到 期 日 , 出 票 人 需 在 汇 票 上 加 注 提 单 日 期 或 交 单 日 期 , 否 则 付 款 人 不 愿对 汇 票 进 行 承 兑 , 从 而 影 响 汇 票 的 流 通 。2 汇 票 付 款 到 期 日 的 推 算( 1) 出 票 日 或 见

38、 票 日 后 若 干 天 付 款 的 汇 票 应 按 “算 尾 不 算 头 ”的 原 则 进 行 推 算 。 即 在 推 算汇 票 的 付 款 到 期 日 时 , 不 计 入 出 票 当 日 或 见 票 当 日 , 而 从 第 二 天 起 算 , 远 期 付 款 天 数 的 最 后 一 天 , 即付 款 到 期 日 。 若 经 推 算 汇 票 的 到 期 日 适 逢 节 假 日 等 “非 营 业 日 ”, 可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营 业 日 。( 2) 出 票 日 或 见 票 日 后 若 干 个 月 付 款 的 汇 票 的 付 款 到 期 日 , 应 为 付 款 月 份 的 相 应 日 期

39、 ; 若 因 月份 天 数 不 等 而 无 相 应 日 期 者 , 应 以 该 月 最 后 一 日 为 付 款 到 期 日 。(八 )出 票 人 签 章三 、 汇 票 的 票 据 行 为(一 )出 票 (Issue)出 票 是 使 汇 票 权 利 设 立 并 使 汇 票 进 人 流 通 的 第 一 个 票 据 行 为 , 它 使 票 据 权 利 设 立 并 产 生 票 据 债务 责 任 , 所 以 出 票 是 基 本 票 据 行 为 。1.出 票 的 两 项 必 要 行 为( 1) 出 票 人 按 法 定 要 式 填 制 汇 票 , 并 在 汇 票 上 签 章( 2) 出 票 人 将 已 签

40、章 的 汇 票 交 付 收 款 人 。 2.出 票 的 效 力出 票 人 签 发 并 交 付 汇 票 后 , 即 表 明 出 票 人 作 为 汇 票 的 主 债 务 人 承 担 了 汇 票 的 债 务 责 任 。 如 果 出票 人 在 汇 票 上 列 明 “对 出 票 人 免 于 追 索 (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 免 责 文 句 ,出 票 人 就可 免 除 债 务 责 任 。 但 此 类 汇 票 难 以 流 通 转 让 。(二 )背 书 (Endorsement)1.背 书 的 含 义背 书 是 以 转 让 票 据 权 利 为 目 的 的 票 据 行 为 。

41、 凡 指 示 性 抬 头 的 汇 票 必 须 以 背 书 的 方 式 进 行 转让 。背 书 包 括 两 个 必 要 行 为 :( 1) 背 书 人 (Endorser)在 汇 票 背 面 背 书 签 章 ;( 2) 背 书 人 将 已 背 书 的 汇 票 交 付 给 被 背 书 人 。2.背 书 的 目 的 与 作 用( 1) 表 示 汇 票 权 利 的 转 让 。( 2) 表 示 背 书 人 对 所 有 后 手 的 担 保 。3.背 书 的 方 式( 1) 限 制 性 背 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限 制 性 背 书 是 指 背 书 人 在 背 书 时 加 注

42、限 制 后 手 转 让 的 文 句 , 使 被 背 书 人 不 能 再 度 转 让 汇 票 ,其 只 能 凭 汇 票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付 款 或 提 示 承 兑 。( 2) 特 别 背 书 (Special Endorsement)特 别 背 书 又 称 记 名 背 书 , 背 书 人 背 书 时 不 加 注 限 制 汇 票 转 让 文 句 , 故 背 书 人 交 付 汇 票 后 ,被 背 书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再 度 转 让 汇 票 。( 3) 空 白 背 书 (B1ank Endorsement)空 白 背 书 又 称 不 记 名 背 书 , 背 书 人 在 背 书 时 仅

43、在 汇 票 背 面 签 章 , 而 无 须 注 明 被 背 书 人 , 即 只 有背 书 人 而 无 被 背 书 人 。 汇 票 经 空 白 背 书 后 , 仅 凭 交 付 即 可 转 让 ; 此 时 , 其 与 “持 票 来 人 抬 头 ”汇 票 的 流 通 转 让 方 式 完 全 一 致 , 交 付 者 可 不 承 担 背 书 人 的 责 任 。 持 票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将 空 白 背 书 转 变 为特 别 背 书 , 其 只 需 将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的 名 字 加 列 于 背 书 人 的 签 章 之 上 即 可 。 但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持 票 来 人 抬 头

44、”汇 票 即 使 做 成 特 别 背 书 , 也 不 能 改 变 其 “来 人 抬 头 ”性 质 , 汇 票 总 是 付 给“来 人 ”的 。( 4) 附 带 条 件 的 背 书 (Conditional Endorsement)附 带 条 件 的 背 书 是 指 背 书 人 在 背 书 时 加 列 一 些 附 带 条 件 。汇 票 背 书 的 附 带 条 件 , 只 对 背 书 人 和 被 背 书 人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 与 出 票 人 、 付 款 人 、 承 兑 人 无 关 。( 5)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背 书 人 进

45、行 委 托 收 款 背 书 的 目 的 在 于 委 托 被 背 书 人 代 为 收 取 既 定 款 项 , 而 非 转 让 汇 票 的 所 有6权 , 多 用 于 银 行 间 的 代 理 业 务 。(三 )提 示 (Presentation)提 示 是 持 票 人 向 付 款 人 出 示 汇 票 , 要 求 其 按 照 出 票 人 的 指 示 承 兑 或 付 款 的 法 律 行 为 。 票 据 债 权人 对 票 据 权 利 的 主 张 必 须 以 票 据 的 提 示 为 前 提 。 如 票 据 收 款 人 若 想 获 得 票 据 金 额 , 必 须 向 付 款 人 提 示付 款 ; 远 期 汇

46、 票 的 持 票 人 应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和 付 款 。汇 票 必 须 经 过 提 示 才 能 实 现 其 权 利 。1 提 示 的 两 项 内 容( 1) 远 期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向 付 款 人 提 示 承 兑 , 即 承 兑 提 示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2) 即 期 汇 票 及 已 到 期 远 期 汇 票 的 持 票 人 向 该 两 种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承 兑 人 )提 示 付 款 , 即 付款 提 示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2 提 示 的 条 件( 1) 无 论 是 承 兑 提

47、示 还 是 付 款 提 示 , 均 须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 2) 提 示 地 点 。 在 国 际 结 算 业 务 中 , 持 票 人 多 通 过 参 与 国 际 结 算 活 动 的 银 行 对 付 款 人 进 行 提 示 。( 四 ) 承 兑1.承 兑 的 含 义根 据 我 国 及 其 他 国 家 票 据 法 对 承 兑 的 规 定 , 承 兑 这 一 票 据 行 为 是 远 期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在 汇 票 上 明 确做 出 的 表 示 接 受 出 票 人 的 付 款 指 示 , 同 意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支 付 汇 票 金 额 的 文 字 承 诺 及 签 章

48、。 即 期 汇 票 不涉 及 承 兑 行 为 。承 兑 包 括 两 个 必 要 行 为 :( 1) 付 款 人 在 被 提 示 承 兑 时 , 须 在 汇 票 正 面 记 载 “承 兑 (Accepted)”字 样 和 承 兑 日 期 并 签章 。 承 兑 汇 票 后 , 付 款 人 即 成 为 该 汇 票 的 承 兑 人 , 须 于 汇 票 到 期 日 承 担 付 款 责 任 。( 2) 承 兑 人 承 兑 汇 票 后 , 将 汇 票 交 还 持 票 人 。 在 国 际 结 算 业 务 中 的 习 惯 做 法 是 : 付 款 人(多 为 银 行 )在 承 兑 汇 票 后 向 持 票 人 发

49、出 “承 兑 通 知 书 (Accepted Bill Advice)”, 不 再 退 还 汇票 , 于 付 款 到 期 日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2 承 兑 的 类 型 不 考3.承 兑 的 作 用( 1) 确 定 远 期 汇 票 付 款 人 对 汇 票 金 额 的 付 款 义 务 。( 2) 确 定 某 些 远 期 汇 票 的 付 款 到 期 日 。 例 如 , 见 票 后 若 干 日 期 付 款 的 远期 汇 票 , 须 经 付 款 人 承 兑 , 才 能 从 承 兑 日 起 推 算 并 确 定 付 款 到 期 日 。( 3) 有 利 于 汇 票 的 流 通 转 让 。 由 于 已 承 兑 远 期 汇 票 到 期 付 款 的 法 定 责 任 已 经 确 定 , 故 受 让 人 乐于 接 受 。( 五 ) 付 款付 款 是 指 持 票 人 在 规 定 的 提 示 期 限 内 , 向 即 期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和 已 到 期 的 远 期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和 承 兑人 提 示 付 款 时 , 付 款 人 或 承 兑 人 应 进 行 “正 当 地 付 款 ”。汇 票 被 “正 当 地 付 款 ”后 , 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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