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