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所属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那坡县那恩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电站大坝和渠道。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监察中心)备案。 第五条 电站大坝和渠道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电站大坝和渠道进行监测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