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