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稳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价费字382号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凡从事商品住宅建设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内容核定价格。第五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内容构成:(一)成本: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征地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对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