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二一 二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修订 ) 二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日 2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 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2、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 1997第
3、125 号“关于同意募集设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400001006339。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 万股,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 2 号,邮政编码 030003 。 第六条
4、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96,247,7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
5、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速发展民族不锈钢工业, 以不锈钢产品为主,实行多元化全方位经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为股东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 不锈钢及其它钢材、钢坯、钢锭、黑色金属、铁合金、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钢铁生产所需原辅材料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批发零售建材、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冶 金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冶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铁矿及伴生矿的采选、加工、输送、销售; 原煤及
6、精煤的洗、选、销售; 焦炭及焦化副产品、生铁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化肥(硫酸铵)生产、销售; 废旧物资销售;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称重系统、工业自动化工程、工业电视设计安装、计量、检测(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专控品,需审批的凭许可文件经营)。代理通信业务收费服务(根据双方协议)。为公司承揽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业务。公路运输、工程设计、施工;餐饮宾馆等服 务业;承包本行业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和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工程生产及服务的劳务人员。(国家实行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
7、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深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5,696,247,796 股,其中发起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659,182,800 股,占总股本的 64.24% ;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 2,037,064,996 股,
8、占总股本的 35.76%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96,247,79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96,247,796 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7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 )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11、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2、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13、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14、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 第三十
15、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16、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17、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 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 ,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10 公司董事会
18、应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 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9、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