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20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 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效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 各级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各级机构在进行会计核 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 , 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财务会计部是会计管理部门。总公司财务会计部 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标准,有权监 督和检查各级财会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省分公司财务 会计部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监督和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会计档案 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总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地市分 公司财务会计部负责具体实施会计档案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