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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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西 东兴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行注册名称: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农村商业银行)。 英文名称: Guangxi Dongx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英文简称: Dongxi Rural Commercial Bank 本行住所: 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 326 号 邮

2、政编码: 538100 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批准,在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的基础上, 由 原 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等 1164名 股东 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原东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三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2 立承担民事义务;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

3、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 、分理处、储蓄所 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区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4、。 第八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本行根据农村产业结构状况,执行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本行已获准开办的业务有: 3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5、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 从事银行卡 (借记卡和 公务卡 )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十 一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 二 )外汇业务 : 1.外汇存款; 2.外汇汇款; 3.外币兑换; 4.国际结算; 5.同业外汇拆借; 6.自营外汇买卖或代客户 外币买卖;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 (十 三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43,292 元 。 第十三条 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

6、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十四条 本行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 ,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 本行 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总额的 20。 第十五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 4 东兴 农 村商业银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单位 :元、 股东名称 住址 法人代表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兴市东盟大道 杨伟新 7,180,427.00 5.13 广西桂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紫荆街桂海东盟新城 王必 雲 7,003,000.00 5.0

7、0 东兴市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东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 21 层 19 单位 赖锋 7,002,310.00 5.00 广西三荣投资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电信公司生产楼 陈雄伟 5,000,000.00 3.57 广西鑫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兴市北仑大道辉达国际广场 0612 号 陈依春 4,091,510.00 2.92 藤县利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藤县藤州镇樵木塘 A1-20 号第一层 陈展薇 4,000,000.00 2.86 防城港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 12 楼 A 区 颜俊 3,900,000.00 2.78 广西防城港市恒泰对外贸易有

8、限公司 港口区友谊大道 4 号 禤 继斌 3,327,037.00 2.38 防城港市瑶山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区垌中镇大坑 村民委员会办公楼内 陈有明 2,600,000.00 1.86 防城港市麒胤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港口区北部湾大道西湾华庭小区办公楼 12 楼 黄泓铭 2,039,003.00 1.46 东兴 农村商业银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 单位 :元、 股东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持股金额 持股 比例 邓小殷 452822196303130916 东兴市江平镇劳动路 17 号 1,138,918.00 0.81 阮世梅 452822196109030946 东兴市江平

9、镇万尾村十二组 32 号 1,081,401.00 0.77 肖华 450603199312031516 东兴市江平镇民族路 1-4 号 983,950.00 0.70 5 岑雅瑞 45282219300307092X 东兴市江平镇解放路 129 号 853,566.00 0.61 唐莲 452822196303241528 防城区防城镇振兴路 102 号 801,131.00 0.57 李其娟 450681196607170922 东兴市江平镇劳动路 17 号 795,062.00 0.57 蒙存琴 452822196303015424 东兴市兴东路 279 号院 10 栋 202 室 78

10、4,888.00 0.56 黄永玲 452822195808250943 东兴市江平镇民族大道 39 号 765,047.00 0.55 钟显晶 450681198612180921 东兴市江平镇民族大道 54 号 759,136.00 0.54 阮成洁 450681196505040967 东兴市江平镇山心六组 734,527.00 0.52 第十六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但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转让或者注销手 续。 本行依照第(三)项情形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十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股东

12、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批准,6 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九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 证号、法人股东法人代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五)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行印发记名式股权证书,作为本行股东的股权凭证和分红依据。本行发行的股权证书,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下列事项:

13、 (一)本行名称; (二)本行登记成立日期; (三)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持有股权证书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五)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本行的股权证书加盖本行公章,并经董事长签署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 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书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7 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股份;但司法

14、强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以及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外。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本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自 股份交割之日起 5 年内不能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

15、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和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章程; 2有权查阅和缴付合理费用后复印: ( 1)本人持股资料; (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3)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4)本行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 8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

16、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七) 本行若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立即

17、归还到期借款,未 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八)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件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 天书面通知本行; (九)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9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本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 时,可以选举出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单独或者

18、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 30以上的股份; (四)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本行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本行的目的的行为。 第三十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不得就其持有的本行股份行使表决权,本行应将前述情形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载明。股东借款形成不良,本行有权收回其在本行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

19、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或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10 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 决议; (九)对授权董事会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 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

20、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因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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