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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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法第二次练习题参考答案一、 单项选择题1.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B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 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

2、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 2. 落魄音乐家甲将自己唯一的一架钢琴卖给了乙,但与乙约定,甲先借用此钢琴进行创作。后甲创作到情绪极度暴躁状态,一气之下讲钢琴抛弃。钢琴被丙拾得,丙将钢琴卖给了不知情的丁。此时,钢琴的所有人是:( B )A甲B乙C丙D丁解析:甲将自己的钢琴卖给乙,双方约定钢琴卖给乙后仍有甲使用,

3、与上题相同,钢琴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乙,这种交付方式即为占有改定。甲不是钢琴的所有权人,因此其抛弃钢琴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钢琴不成为无主物,乙继续享有钢琴的所有权。该钢琴被丙拾得后,因该钢琴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丁无法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钢琴的所有权。因此,该钢琴的所有权一直保留在乙的手中。3. 甲乙两人于 2007 年 8 月 8 日签订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果甲出国成功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双方在合同订立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关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11 月 5 日

4、甲办妥出国手续后,遇到其老友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表示愿意比乙更高的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两人一拍即合,当日就去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对此毫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 B )A如果 11 月 5 日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B即使 11 月 5 日登记机关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预告登记一经失效,丙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解析:本题考查预告登记的相关知识。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其目的是对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而再处

5、分该不动产时的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因乙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且 11 月 5 日甲刚刚办理好出国手续,此时预告登记尚未失效,因此即使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 A 错误,B 正确。因丙办理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里的不发生是指自始不发生,因此即使预告登记失效,丙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C 错误。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此乙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D 错误。4.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

6、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无主财产应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

7、占取得。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于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要依照特殊规定来处理。对于特殊规定之外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是存在着先占原则的。本题中提到石头虽然是在长江中发现的,但是并不属于长江整体的一部分,它既可以被放在河流中,也可以被放在平原上,还可以被放在大山上,它属于独立物、无主物,且不属于法律特殊规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因此,依先占的习惯,潘某可以取得其所有权。5.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 2008 年 5 月 5 日将其中

8、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6 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C )3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

9、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 项错误。另外,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 3 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 项错误,C 项正确。6. 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

10、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 300 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 300 元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物权法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 项错误。物权法第

11、112 条第 3 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 300 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 300 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 300 元。因此,A 项错误, B 项正确。7.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

12、取得了房屋所有权4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物权法第 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 B.8.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

13、、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 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 都是原始取得。9.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解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

14、故选项 A 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 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 B 错误,选项 C 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 D 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10.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 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

15、又向乙以 2000 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B )A. 甲B. 乙C. 丙5D. 丁解析: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该相机是占有委托物,依丙的意思借给甲使

16、用,因此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丙的损失由无处分权人甲赔偿(返还不当得利) 。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11. 某宾馆为了 8 月 8 日的开业庆典,于 8 月 7 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 8 月 9 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 15 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C )A.8 月

17、 7 日 B.8 月 8 日C.8 月 9 日 D.8 月 15 日解析:宾馆通过租借占有了此摄影机,8 月 9 日同电视台达成了买卖协议,此时视为摄影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此交易的方式为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12、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

18、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汽车为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甲对车有所有权。甲作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当然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此,C D 是错误的,对抗第三人是指物权变动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两台小汽车,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额付款。因甲公司前往购车者不会开车,又未带驾驶员,故甲公

19、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6交甲公司后,将甲公司已选定的两台车暂时保留在乙公司的车库里,待甲公司自提。但乙公司未将两台小汽车的有效单证等交付给甲公司。当晚,这两台车被盗。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交付给买方,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C.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但是两台车因为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所有权仍未转移给甲D.两台车被盗的风险应由甲自己承担解析:乙公司将小汽车钥匙交甲公司应视为汽车已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继续保管甲公司

20、选定的两台车,属于占有改定,并不影响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同时,依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汽车的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其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要件。买卖合同中,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至买受人,本题中的占有改定在双方物权合意成立时视为已交付,因此风险由买受人甲自行承担。 (此题有争议)讨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适用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物权变动可以适用观念交付(占有改定) ,但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应以实际交付为准,因为这涉及物的保管义务的问题。14. . 1993 年甲将自己的房屋作价 2 万转让于乙

21、,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 4 万的价格转让于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 5 万的价格转让于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后房价上涨,四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所有权应属于( A )A.甲 B.乙C.丙 D.丁解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多项选择题1. 物权法定主义的主要内容是指( AB )A物权的种类需要由法律设定B物权的内容需要由法律设定C物权的效力需要由法律设定D物权的公示方法需要由法律设定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种类法定和内容法定两个方面。(物权的效力和公

22、示方法同样也不能约定,需要由法律规定,但这不是物权法定的内容)72.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 3 间祖屋以 25 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以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 3 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 10 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CD)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时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调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解析:物权法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3、;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 A 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 29 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

24、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 B、C 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18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 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BCD.3.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转移登记。丁即将房屋出卖并转移登记于戊。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D )A甲与乙之间的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25、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解析:甲继承了一套房屋,自继承时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不论甲是否办理了产权登记,其专卖房产的行为都属于有权处分,但根据法律行为再转让物权需办理产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第 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甲乙、甲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不以是否办理登记而产生瑕疵。因此 AC错误。乙基于有效的合同占有房屋,因此属于合法占有。丙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8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

26、BD 正确。4. 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 3 月 15 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 月 20 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B异议登记于 3 月 31 日失效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解析:物权法第 19 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

27、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可知 B、C 项说法正确,D 项错误。异议登记的主要效力是对抗现时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和公信力,但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故 A 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C.5. 甲有一幅祖传名画欲出卖,乙闻讯赶来与甲协商,二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交付价金后准备择日取画。后丙也找到甲,提出以

28、更高的价格收买此画。经协商,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场交付了该名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C )A甲丙二人的买卖合同有效B甲丙二人的买卖合同无效C甲已向丙交付该画,故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乙与甲签订合同在先,故先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丙返还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乙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满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因此两个买卖合同均有效。而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甲丙之间交付了该画,因此丙取得该画作的所有权。物权变动的时点,与合同的先后顺序并无关系。6.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

29、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D )9A.5 月 10 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 月 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解析:选项 A 错误,

30、选项 B 正确。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注意:本题设置不严谨,没有考虑到判决之日与生效之日有一段时间间接。法院是在 2 月 1 日宣判的,并没有说明此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因此,当然的将判决之日 2 月 1 日确定为判决生效之日是不严谨的。 ) 选项 C 错误,选项 D 正确。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

31、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7.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 2007 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 2010 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C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

32、得所有权解析: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李某可以依据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其他法定继承人无权再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继承人李某在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是要等办理完过户登记后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8.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

33、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CD )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10解析: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 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乙所有。 选项 C 正确。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成立,但是不影响抵押合

34、同的效力。 选项 D 正确。 物权法第 31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 28 条至第 30 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乙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成立。9.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ABCD)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解析: 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

35、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 项都选。10.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

36、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解析: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乙只是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无权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A 的说法正确,当选;另外该两处房产,对于甲来说,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而不是“应当”不分。由此,B 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由此,C 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因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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