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第二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第三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四条 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五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二章 人员第七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