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家居装饰工程验收(GJJW-B01-2003)1 基本原则 1.01本办法根据建设部住宅工程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而制定。 1.02必须确保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物的承重结构,不得随意破坏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力求按原有外墙效果修整。 1.03应在业主的幢户、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1.04采购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要求。成品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前,必须对材料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如有木材料必须进行防虫、防火处理,方可进行。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1.05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管,给水管道。一般不改变地漏、便器的位置(业主要求例外),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1.06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